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主计处处仁字第0940000178A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提供统计信息之收费依资料量核计,以兆字节MB(MegaByte)为计价单位,申请之统计项目资料量不足一百MB计新台币二千元,一百MB至不足五百MB计新台币四千元,五百MB以上计新台币六千元,以上费用不包含电子媒体。
前项资料量依统计项目个别计算,不得并计。
第3条 学校或学术机构为教学或研究需要,减半收费,政府机关及民意机关为业务需要,免予收费。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