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党组(党委):
为适应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进行了修改并正式印发。现将修改后的《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六日
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引导和激励广大税务干部和职工为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团结奋斗。
第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税务部门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税收工作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密切联系实际,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推进税务文化建设,抓好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制度,使广大税务干部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增强依法征税、规范行政的意识,弘扬求真务实、积极进取的精神,提高抵制腐败行为的自觉性。在全系统形成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良好风气,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第二章 对象、任务
第五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税务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为。
第六条 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重视做好领导班子、基层单位和青年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在新时期、新阶段的基本任务:服务于国家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教育和引导税务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税务干部职工,增强干部职工投身税收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构建和谐税收环境,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章 方针、原则
第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积极疏导的方针,增强针对性,体现群众性,讲究艺术性,注重时代性,保证实效性。
第九条 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要坚持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鞭策人,又要做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职工。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全过程,使思想政治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永葆旺盛的生机和活力。
(二)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社会发展大局。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把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上来,促进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和税收作用的全面发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三)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贴近税务实际、贴近思想动态、贴近工作生活,准确把握干部思想动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四)思想教育与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监督相结合。坚持做到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从制度上保证人的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同时把思想道德原则融入科学有效的管理监督,切实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效果。
(五)继承优良传统与开拓创新相结合。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体现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注重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用改革的精神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的创新。
(六)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坚持党组(党委)的统一领导,各部门明确职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 内容、方法
第十一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内容,进行系统性政治理论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分析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改进创新。
第十二条 系统性政治理论教育主要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教育和国情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教育;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维护祖国统一教育。
第十三条 经常性的思想工作主要包括:针对税务干部职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条件下,特别是在历史重大变革时期和个人工作、生活发生各种现实思想问题时,进行形势任务教育、大局教育、民主法制和纪律教育、稳定教育、革命传统和典型教育、现代科学理论知识教育;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交流思想、理顺情绪、释疑解惑、调适心理、增进了解、化解矛盾、增进团结、振奋精神;培养、树立先进典型,学习先进,鞭策后进,弘扬时代主旋律。
第十四条 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改进和加强党组(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树立和落实正确政绩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事实求是、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其主要方法:理论灌输、分类指导;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体验社会、思想比对;自我教育,实践养成;树立榜样,典型示范;寓教于文,寓教于乐;抓住苗头,预防为主;身教与言教相结合;耐心说服教育与严格纪律要求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表扬与批评相结合,以表扬为主。
第十六条 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紧密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尤其是在制定针对加强税务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制度、推进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后勤保障制度等方面,注重调动税务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根本上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第十七条 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和建设学习型组织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载体。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根本要求,以内强素质、外树形像为主要目标,推动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要大力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弘扬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核心价值理念,倡导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基本内容的税务干部道德规范,参与“希望工程”、助残助学、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使全体干部明确价值取向,提高精神境界,增强综合素质,把个人的价值实现与税收事业发展目标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动学习型组织建设,营造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树立阵地意识,利用报纸、刊物、板报、墙报、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以及职工之家、培训中心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广泛深入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和教育,占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思想教育机制和工作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各级党组(党委)书记、局长负总责,主管思想政治工作,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要实行一岗两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制度。总局、省(区)、市、县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召开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分析形势,查摆问题,制定措施,布置任务。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局以上税务机关要建立由人事、教育、纪检监察、巡视、党委(党办)、工会、青年团、妇联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思想政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究干部职工思想状况、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倾向性问题和工作对策等。
第二十三条 政治学习制度。要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和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组织政治学习,开展政治教育。要保证学习时间,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要求、有检查、有总结,注重效果。
第二十四条 谈心交流制度。要建立领导干部之间、领导与群众之间、群众与群众之间的谈心交流制度,针对干部职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检查考核制度。结合阶段总结工作,逐级对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了解情况,评估效果,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进工作。要把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各项工作中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国家税务总局每三年表彰一次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每四年与人事部联合表彰一次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每二年与共青团中央联合表彰一次全国税务系统“青年文明号”;根据实际工作,不定期与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开展联合表彰活动。按照政策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定期组织劳模、先进人物疗养活动。
第二十七条 调查研究制度。各级党组(党委)、税务机关和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要组织有关部门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税务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开辟新途径、探索新方法、创造新经验,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请示报告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年度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于次年初向上级税务机关做出书面报告。其他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信息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二十九条 经费保障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专款专用,确保工作需要。
第三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制度。认真落实教育规划,大力开展在岗培训,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组(党委)必须将思想政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其实施领导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决定和组织实施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建设;
(三)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指导行政部门及群众团体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党委)书记、局长对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干部队伍思想状况;
(二)主持研究和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调查研究、检查指导、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
(四)统筹本单位党、政、群众组织等各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局领导,协助党组(党委)书记、局长具体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要求,审定计划,具体指导,检查落实;
(三)按系统和地方的工作部署,领导本单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四)提请党组(党委)讨论思想政治工作问题;
(五)抓好基层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建设;
(六)指导、协调党、政、群众组织按照分工,承担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责,形成包括党委(党办)、人事、教育、监察、巡视等部门密切合作的协调机制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七)抓好政工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
第三十四条 税务所(分局)以及其他直接征收管理的基层单位,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履行其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职责:
(一)执行上级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和部署,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本单位思想政治学习;
(三)经常了解群众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根据本单位实际和特点组织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
第三十五条 税务所(分局)长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决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制度和办法;
(二)组织进行政治理论学习;
(三)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四)建立健全各种制约机制,严格税务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
(五)总结经验,向上级汇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税务所(分局)要有一名副所(局)长协助所(局)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七条 要形成机关工作和基层工作相结合,专职与兼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相配合,行政部门与党、群众组织相协调的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网络。
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市(地)、县级税务机关要明确主管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提出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二)负责办理思想政治工作的日常事务,做好干部职工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对倾向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同级党组(党委)和上级思想政治工作机关报告;
(四)对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五)负责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的有关筹备工作,总结经验,抓好典型,表彰先进;
(六)抓好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考察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能力与实绩;
(七)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讨和培训;
(八)协同机关党组织对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
(九)组织本部门文明创建、税务文化、学习型组织建设活动。
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机关党员和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了解、掌握机关党员和干部的思想动态;
(三)协调机关党、政、群众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组织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交流和研讨,表彰先进等;
(五)检查和指导各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有计划地抓好党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法规、党风廉政、正反典型教育;
(二)纠正和查处违反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的行为;
(三)广开言路,听取干部职工意见和建议,积极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四)对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巡视部门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
(三)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督导各项思想政治工作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应发挥各自优势,积极配合党、政部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紧密结合税务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关心和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密切和群众的联系,及时反馈群众的呼声和要求;
(四)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业务部门承担具体抓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职责,要坚持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一起抓。
(一)积极配合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工作;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
(三)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及时提出、反馈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税务进修院校、培训中心等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大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为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六条 各级领导应切实重视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相对稳定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
(一)县以上税务机关都应明确思想政治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培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通过交流轮岗、挂职锻炼等形式,为优秀政治工作干部创造良好的成才环境;
(三)选拔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干部充实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四)做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表彰和奖励工作。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思想政治工作干部。
第四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应做到:
(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
(二)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积极钻研本职业务,努力学习税收及相关知识;
(四)深入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务求实效;
(五)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事求是、联系实际、爱岗敬业、甘于奉献、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与时俱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