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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9年5月19日


国税函[1999]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企业及时出口收汇,降低出口商品成本,推动出口增长,国家规定,1999年继续对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实行每美元贴息3分钱,对1999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比1998年增加的部分,每美元贴息0.10元。对这部分出口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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