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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农民出资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地、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做好城乡同价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中农民出资问题的通知》(桂价工字[1999]443号),原则规定了农民出资的范围和出资最高限额。但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由于对政策把握不准,制定的农民出资金额较大幅度地超过了实际购买器材所需金额;有些地方甚至把“农民出资”理解为“向农民集资”等等,这是不符合农网建设与改造的有关政策的。为减轻农民的负担,确保我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农民出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对农民出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做到“据实从严”核定农民出资金额。“据实”,是指在规定的农民出资范围内,根据实际使用的器材核定出资金额;“从严”,是指农民出资所购器材按公开招标价格结算,供电部门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切实纠正凭空制定农民出资金额的做法。

  二、农民出资要严格限定在以下范围:
  1、电能表;
  2、电表箱(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管理的县(市)已列入国家投资,不得再向农民收取该项费用);
  3、漏电保护开关(应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农户安装);
  4、闸刀开关;
  5、表板;
  6、瓷扦保险;
  7、入户电源线(指农户电表后的入户线,变压器至用户电表间的电源线不属农民出资范围)。该项费用应综合算帐,按全县平均数向农户收取,而不是分别按各农户实际用量收取。该项费用最高不得超过20元/户;
  8、验表费。每表不得超过5元;
  9、阻热线管、弯头;
  10、零星材料。每户不得超过5元。

  三、各县(市)物价部门要在上述限定范围内列明项目、单价、数量及金额,据实从严核定农民出资金额,地、市物价部门要做好平衡工作。凡是在安装中没有用到的上述除入户线外的器材,一律不得计入农户出资金额;部分农户没有使用到的器材,要按核定的价格及时退还给这些农户。各地、市、县制定的农民出资文件需报我局备案。

  四、各地按上述规定核定农民出资金额后,原已向农户收取的金额,多收的要及时退还农户。

  五、其他事项仍按桂价工字[1999]4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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