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做好城乡同价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中农民出资问题的通知》(桂价工字[1999]443号),原则规定了农民出资的范围和出资最高限额。但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由于对政策把握不准,制定的农民出资金额较大幅度地超过了实际购买器材所需金额;有些地方甚至把“农民出资”理解为“向农民集资”等等,这是不符合农网建设与改造的有关政策的。为减轻农民的负担,确保我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农民出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对农民出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做到“据实从严”核定农民出资金额。“据实”,是指在规定的农民出资范围内,根据实际使用的器材核定出资金额;“从严”,是指农民出资所购器材按公开招标价格结算,供电部门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切实纠正凭空制定农民出资金额的做法。
二、农民出资要严格限定在以下范围:
1、电能表;
2、电表箱(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管理的县(市)已列入国家投资,不得再向农民收取该项费用);
3、漏电保护开关(应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农户安装);
4、闸刀开关;
5、表板;
6、瓷扦保险;
7、入户电源线(指农户电表后的入户线,变压器至用户电表间的电源线不属农民出资范围)。该项费用应综合算帐,按全县平均数向农户收取,而不是分别按各农户实际用量收取。该项费用最高不得超过20元/户;
8、验表费。每表不得超过5元;
9、阻热线管、弯头;
10、零星材料。每户不得超过5元。
三、各县(市)物价部门要在上述限定范围内列明项目、单价、数量及金额,据实从严核定农民出资金额,地、市物价部门要做好平衡工作。凡是在安装中没有用到的上述除入户线外的器材,一律不得计入农户出资金额;部分农户没有使用到的器材,要按核定的价格及时退还给这些农户。各地、市、县制定的农民出资文件需报我局备案。
四、各地按上述规定核定农民出资金额后,原已向农户收取的金额,多收的要及时退还农户。
五、其他事项仍按桂价工字[1999]4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