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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吉林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吉林省厂网分开原电网直属电厂上网电价的请示》(吉省价工字[2003]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规定,核定吉林热电厂6、7号机组和长山热电厂8、9号机组的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92元和0.27元,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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