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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第七条修改为: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设计方案报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市和区(县)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市文化局备案;
(二)街道(乡、镇)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未按规定将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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