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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经过两轮改革,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审批行为逐步规范,行政效率明显提高。但是,审批权限过于集中、审批环节偏多、审批手续繁琐、网上审批建设滞后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审批方式还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推进第三轮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第三轮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人大十届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与WTO规则和我国政府承诺相适应,有利于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改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三轮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省级各部门在第二轮审改的基础上,再削减一批审批项目,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权限,大力推进审批制度和方式的创新,加强行政审批规范和监督工作,努力创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省级行政审批制度。
  要结合学习贯彻刚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等其他改革工作相衔接,保证改革的协调发展和整体推进。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下放和削减省级行政审批项目。
  下放省级行政审批权限,要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管理”,合法合理、简政效能和接轨国际的原则。下放省级行政审批权限的项目包括基建技改类、外商投资类、资质资格管理类、环境评估类、技术监测类等。国家已取消或下放的审批项目,省里要相应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下放、市县有能力管好的审批权限,要尽可能下放;法律、法规规定省级审批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委托的方式下放。浙委办[2002]40号文件明确已经下放到17个扩权县(市、区)的审批权限,要进一步下放到所有县(市、区)。
  (二)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开发区管理权限。
  各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当地政府派出的行政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在区内依法行使当地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同等的管理权限,承担相应责任。省和市下放到市和县(市、区)的管理权限都要下放到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要进一步提高开发区的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准。
  (三)改革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试行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制。
  民间投资项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使用政府性投资资金和外商投资以外的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凡符合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类、禁止类的项目,筹资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条件的,均由民间投资主体自主决策,以项目登记制取代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登记与项目立项审批具有同等效力。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定期制定民间投资导向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民间投资登记制后,国土、环保、规划、建设、消防、卫生等部门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也相应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民间投资项目实行属地登记,分级管理。由市、县(市、区)管理的项目,由同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向省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改革企业准入制度,试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
  改革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依法申办、宽进严管”的原则,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告知承诺文书,告知申请人设立企业的标准、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经申请人承诺后即许可其申请的事项,并颁发预许可证件,工商部门据此核发营业执照(筹备);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政审批部门对其承诺实施核查并颁发正式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正式营业执照。除审批权限在国家和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审批事项外,前置审批原则上都应改为告知承诺制。具有前置审批职能的部门均为告知承诺制的实施部门,必须履行本部门的法定职能,并拟订加强事后监管包括对不能履行承诺的申请人实行惩处的具体办法。
  (五)探索创新集中办事制度和方式,推行网上审批。
  要进一步改变政府各部门自成体系的审批方式,积极探索并联集中、高效便捷、公开透明、协调畅顺的审批运作体系和机制。结合电子政务建设,统一认识,统一规划,打破部门、单位之间的界限,制定规范的技术标准和网络管理办法。抓紧建立纵向联结各市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横向联结各部门的省级行政审批网络,提高政策透明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发挥全省行政审批网络的整体优势。要建立省政府行政审批电子信息资源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完善的行政审批自动化系统,逐步实现信息传递、交换、处理的电子化;建立行政审批协调和监督系统,保证省级行政审批沿着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作。
  (六)推进行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有重点地培育、发展一批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组织,并对其地位、作用、职能、内部组织制度及运作方式等加以明确和规范,确保其有序地开展活动。推进行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科学界定政府部门与行业组织的职能范围,对一些可以通过行业自律解决的事项,由行业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承担,为政府部门部分管理职能的退出建立通道。
  (七)规范行政审批,实行政务公开,改善政务环境。
  具有行政审批项目的省级部门要通过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栏、政务网、新闻媒体、业务宣传手册等方式公开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确属不宜公开的,要制定防止“暗箱操作”的规定,有效地制约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定期公布、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实行公示或预告等制度,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重大决策过程;推进实施审批决策听证制度,扩大群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八)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严格履行审批职能,承担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管的责任。对取消审批和转为日常监管的项目,要加大事中、事后督查的力度,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完善省级部门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实行“审监分离”、定期轮岗、审批回避和公示等制度。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监察机关、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多元化的外部监督体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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