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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海事局小型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型旅游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水域交通 安全秩序,保障小型旅游船舶及人命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连云港海区载客12人以下的小型旅游船舶( 以下称船舶)、及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

第二章 船 舶 登 记
  第四条 船舶应当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第五条 船舶应当用中文在船首两舷显著位置标识船名和在船尾标识 船籍港,并在办理登记时向主管机关报存照片。

  第六条 船舶可以依法登记为个人、合伙或企业所有。

  第七条 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应当交验:
   (一) 居民身份证(个体或合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购船发票,或买卖合同(建造合同)和交接协议;个体船舶如不能提交的,可由户 口所在地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代替;
   (三) 过户船舶还应提交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证明书及档案;
   (四) 主管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船舶符合上述规定,主管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第八条 申请船舶国籍证书应当交验:
   (一)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 连云港船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
   ??船舶符合上述规定,主管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第三章 船 员 管 理
  第十条 任职船员应当经过主管机关认可的培训。参加培训的船员应 提交如下材料:
   (一) 本人居民身份证的影印件;
   (二) 近期两寸黑白照片;
   (三) 主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经过培训的船员由主管机关组织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 合格的,主管机关签发《小型旅游船船员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小型旅游船船员合格证书》有效期为1年。证书有效期 满1个月前,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指定专人或船员本人到主管机关申请换证。申请换证应 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换证期间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对持证船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对有违反 有关规定行为的持证船员,主管机关可不予换证,或进行强制培训合格后再予以换证。

  第十三条 《小型旅游船船员合格证书》应随船备查。

第四章 船 舶 航 行
  第十五条 船舶不得在以下水域航行:
   (一) 东防波堤与水岛连线以西港口水域;
   (二) 航道;
   (三) 锚地;
   (四)主管机关公布的其他水域。

  第十六条 船舶在下列情况下禁止航行:
   (一) 夜间;
   (二) 6级以上大风天气;
   (三) 雾天;
   (四) 主管机关认为不能航行的其他恶劣天气;
   (五) 载客数超过核定人数。

  第十七条 船舶航行中应注意避让,穿越航道应垂直穿越;航行时速 不得超过30海里。

第五章 安 全 责 任
  第十九条 在海滨浴场内的船舶,应当由海滨浴场负责其安全管理责任。其管理措施应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船舶未落实安全责任部门和安全措施的,不得在海上航行 。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接受主管机关现场监 督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查内容包括:
   (一)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 船舶检验证书;
   (三) 船舶国籍证书;
   (四) 《小型旅游船船员合格证书》;
   (五) 船舶标识;
   (六) 载客情况;
   (七) 救生设备的配置情况;
   (八) 其他要求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主管机关将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船舶安全的隐患报告乡镇 政府或有关安全责任部门,协助乡镇政府或其他安全责任部门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每年5月下旬和8月下旬到主管机关办理船舶定期签证,否则不得继续航行。

  第二十六条 船舶发生或发现交通安全事故,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并接受和配合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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