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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按照中央的税收政策规定和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定了新农业税政策,并已在我市农村税费改革中贯彻执行。 
  以下文件不再适用,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农业税政策 
  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京财农[1996]466号) 
  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农业税任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农[1998]1049号) 
  三、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01]1902号) 
  四、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核定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01]1904号) 
  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180号) 
  农业特产税文件: 
  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京财农[1995]605号) 
  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特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税[1995]692号) 
  三、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京财农[1995]1248号) 
  四、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农[1996]1247号) 
  五、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京财农[1998]1135号) 
  六、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垂钓经营单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京财农[1997]951号) 
  七、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1193号) 
  八、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356号) 
  九、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京财税[2001]87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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