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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锐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81号”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0]10号”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现就我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当前城乡居民5年期储蓄存款利率扣除,即年未超过个人所出股金或投资额2.4%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2.4%的部分照章征税。

  二、除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股息、红利外,个人取得的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律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注:厦门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执行起始时间确定为本文转发之日。即200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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