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广西柳州市物价局关于“连塘路北二巷1号教委宿舍”、“柳石路360-1号教师公寓”“羊角山教师公寓”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柳州市教育物业管理公司:
  报来“关于物业管理收费的申请报告”悉。根据柳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公开、合理及与住户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绿化费、卫生保洁费、治安费、代收水、电费、上门收垃圾费等);
  1、柳石路360-1号教师公寓,羊角山教师公寓每户每月20元;
  2、连塘路北2巷1号教委宿舍每月每户17元。

  二、公共设施维护费:由物业公司从所收的物业管理费中按10%比例提取,并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三、车辆停放占地保管费
  (一)露天停放(临时停放  白天7:00-19:00,夜间19:00至次日7:00)
  1、小汽车(含微型车):
  (1)月保管:每辆每月70元;
  (2)临时停放:白天2元/次、辆,夜间3元/次、辆。
  2、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
  (1)月保管:每辆每月15元;
  (2)临时停放:白天0.50元/次、辆,夜间1元/辆、次。
  车辆占地停放保管不足一小时不收费,四小时内减半收费。
  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实行亮证收费,并定期向住户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住户监督。以上收费试行一年。期满后重新审批。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