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10日


国税函[200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是否可以开具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现统一明确如下:
  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所有使用计算机开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可以使用普通计算机软件开具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必须在十万元以下),其中密码栏不打印密码。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购货方不得拒收。请各地认真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