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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1998年,我省提前两年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基”工作目标。在此基础上,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全面提高我省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的依据
  《决定》提出:“十五”期间,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将全国划分为三类地区。即占全国人口15%左右,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要打好“两基”攻坚战;占全国人口50%左右,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重点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占全国人口35%左右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按照义务教育县(市、区)政府承担第一责任的原则,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为指标,以教育改革现状、当年“两基”评估验收的次序为参照,制定我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评估标准及验收办法。在全省同时启动,分期达标,分批评估验收,每个县(市、区)都要在原有基础上滚动推进向前发展。

  二、制定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的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
  按照《决定》的要求,我省各县(市、区)属于后两类地区:一类是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的县(市、区),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程度,又需分为巩固“普九”成果的第一片和提高“普九”水平的第二片;另一类是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为第三片。以上两类三片地区,简称为“两类新三片”。“两类新三片”的划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省制定下发的相应评估标准,自行申报,经市政府审查认定,于今年7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汇总审核后,正式下发《辽宁省县(市、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两类新三片”规划进度表》。
  义务教育“两类新三片”规划的分期目标是:到2007年,全省有80%左右的县(市、区)达到或超过“普九”“提高水平”标准;到2010年,全省有50%左右的县(市、区)达到或接近“普九”“双高水平”标准。

  三、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的组织领导和评估验收
  实施义务教育“两类新三片”规划,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以县(市、区)政府为主,市政府统筹协调的组织领导体制。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义务教育在全省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的重要作用,履行好政府的教育职责。通过实施义务教育“两类新三片”规划,推动我省义务教育再上一个新台阶。
  为促进义务教育“两类新三片”规划的实施,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颁发《辽宁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水平”评估标准》、《辽宁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水平”评估标准》、《辽宁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双高水平”评估标准》和《辽宁省义务教育“两类新三片”评估验收实施办法》,按规划进度表,分期启动,分批验收。
  义务教育“两类新三片”规划实施的评估验收工作,由省政府负责,省、市两级政府分级组织实施。省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督导部门负责制定评估验收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验收,对达标县(市、区)授予称号,予以表奖,汇总评估验收材料上报国家教育部。市政府负责指导县(市、区)的自查,对申报县(市、区)的乡(镇)和学校逐个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并汇总县(市、区)政府的申报材料上报省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以教育督导部门为主,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评估验收工作。
  凡经省评估验收,达到省义务教育“两类新三片”标准的县(市、区),由省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连续两年不能保持省义务教育“两类新三片”相应标准各项指标要求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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