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32号)要求,北海市、玉林市从1996年开展全面勘界工作以来,为勘定合浦县与博白县金坑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做了大量协商工作,但未达成协议。由此,两市人民政府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申请裁定及相关材料。2001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九届第30次政府常务会议对11段未勘定的县界进行了研究,并依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从有利于行政边界地区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出发,做出了处理决定。其中对合浦县与博白县金坑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决定如下:
一、博白县与合浦县金坑地段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界线由独田坳(山名,高程为146.5米)山顶西南方向200米处的山头(高程为158.0米)起,沿防火道中心线向东南延伸250米,转向南延伸200米,转向西南延伸l60米,转向南偏西南延伸l70米,再向西南延伸85米至防火道的南端。由此离开防火道向南偏西南先后跨过一条小路和两条小河后延伸至山头77.5高程点,转向西延伸150米至一防火道的东北端点。由此点起,界线沿防火道中心线向西偏西南延伸190米,转向南延伸l60米至防火道的一个拐弯点。离开防火道后沿山脊线向南至山头152.5高程点后再延伸80米,转向南偏东南延伸110米至一山头,折向南偏西南延伸115米至另一山头,转向东偏东南延伸至山头132.0高程点,折向南偏西南延伸110米,转向南偏东南延伸90米,转往南延伸150米,转向西南走
55米,转向南偏东南延伸60米至一山头,折向西南行70米,转往东延伸185米,折向南偏西南至鞍部小路119.0高程点后再延伸l00米,转向西南行经山头165.5高程点至另一山头143.0高程点。由此点离开山脊向西南延伸90米,转向南偏东南沿山谷行230米,转往南延伸130米跨过小路和小河后,转向南偏西南上至山头70.5高程点。由此点起,界线沿山脊线向南走至99.0高程点后再延伸至山头206.5高程点,转向南偏东南延伸190米至一山头,转往南偏西南至164.0高程点,转向东南至113.5高程点(小路的北端点)后再前行25米,转向东北20米,折向东走185米,转往东偏东北延伸130米,转向东偏东南至山头221.0高程点,折向东北延伸150米至一山头,折往东南行至鞍部119.0高程点,转向东南延伸190米至防火道的西南端点止。界线长度为6.25公里。界线以东属博白县管辖,界线以西属合浦县管辖。上述界线已标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78年、1979年出版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上。图幅号为:F―49―76―(28)、(36)。边界线的详细走向见附图。
二、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边界线两侧现状维持原状不变。
三、争议双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述地段行政区界线的决定,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的稳定。
本决定中边界线走向的文字叙述如与附图不尽一致的,以附图为准。附图原件存自治区民政厅,有关地市存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