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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电力局关于核定顺昌合成氨厂二○○○年用电价格的补充通知

南平电业局、顺昌县电力公司、顺昌合成氨厂:
  根据闽价(2000)商字272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闽经贸能(2000)457号《关于核定顺昌合成氨厂二○○○年用电的通知》精神,对顺昌合成氨厂2000年用电价格补充通知如下:
  1、实行全省统一销价后,对顺昌合成氨厂核定的优惠电量不变,但电价应按闽价(2000)商字272号文件执行。在省核定的该厂优惠电量中,属省电网补贴的优惠电量,南平电业局从2000年7月20日抄见电量起按化肥企业受电电压,以7.50分/千瓦时(35-110KV)或10分/千瓦时(1-10KV)的电价向趸售县供电部门结算。

  2、顺昌合成氨厂2000年尿素生产用电量及其他事项,仍按闽经贸能(2000)457号文件执行。

  3、其它由省电网拨补趸售县的化肥生产优惠电量部分,省供电企业也按上述价格向趸售供电部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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