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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云南省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服务试行价格的通知

 各地、州、市计委,云南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产权交易服务价格(试行)>的请示》收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2]38号)精神和国家对中介机构服务价格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产权交易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权交易服务及价格标准。
  (一)产权交易信息查询费按每条信息不超过10元的标准向产权交易信息查询人收取,产权交易中心应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二)产权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场所、设施。对交易资产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促成产权交易双方最终完成交易,并办理相关鉴证手续等服务的,产权交易中心可收取产权交易综合服务费。产权交易综合服务费按每宗规定的标准分别向产权交易双方收取。以成交资产金额为计费基数,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制进行计算:
  1、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的部分,按3‰计收;
  2、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之间的部分,按2.5‰计收;
  3、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之间的部分,按20计收;
  4、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之间的部分,按1.5‰计收;
  5、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0计收。

  二、产权交易方案设计费和法律文书起草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与产权交易中心双方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协商议定。

  三、产权交易中心可根据入场交易企业的情况,对交易服务费予以适当减免。

  四、交易中心在收费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价格管理政策,明码标价,有偿服务,亮证收费。

  五、省内其它按省政府规定经省体改办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服务价格在不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由地州市计委具体核定。

  六、产权交易服务价格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在试行期满前一个月,请你公司提供有关执行情况,以便核定正式服务价格标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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