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2000年以来,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结合机构改革,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对照2001年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新部署,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深化我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及国务院新的工作部署,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对于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取消;对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要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根据上述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对行政审批项目再次进行全面彻底清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2年10月底前要基本完成自治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全面按时完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全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必须严格按照《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文件所规定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五项原则和要求执行。在突出抓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的同时,积极推进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重点在自治区本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带头做好各项工作,以此推动全区行政审批制度的深入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进一步对自治区和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包括由行政机关委托施行行政审批的下属单位,如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性公司、学会、协会等)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以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为重点,兼顾其他方面,清理缺乏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设定依据或设定依据不充分的项目;超越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审批权限或与规定的审批内容不符的项目;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要求的项目;上级已经明令取消的项目;自治区和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自行设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职能或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项目;属于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履行职能的项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确属于企业自主权的项目等。对于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特别是对职责范围内那些责任大、利益小的工作,一定要管起来,不能轻易放松管理。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制定和加强监督制约的具体措施,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三、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加快推进深化步伐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对国家机关的实施办法,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行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方法。在自治区本级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各地、市也适时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改革工作,由自治区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改革工作,由各地、市负责分别组织实施。
自治区本级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按照以下步骤和时间要求进行。
(一)全面清理登记行政审批项目,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从2002年3月20日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如实、准确、按时填报了《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登记表》(以下简称《清理登记表》),自行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并提出本部门的处理意见,完成了清理登记工作。
(二)审核各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及其设定依据。从2002年5月上旬至7月下旬,由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其设定依据认真进行逐项梳理和审核,同时,邀请专家学者成立政策法规咨询小组进行论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在此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步审核意见与各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对协商意见不一致的行政审批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两方面的意见报领导小组确定。
(三)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意见。 2002年8月上旬至9月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与部门充分协商和听取专家小组论证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报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审核把关后,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四)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决定。2OO2年10月上旬至10月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报领导小组审议并提交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审定,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五)制定和公布监督制约行政审批的具体措施。由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公布监督制约的具体措施,明确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确定审批时限,实行审批公开,加强审批监督,明确审批责任,制定审批责任追究制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布。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可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工作意见,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并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和完成。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几点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坚定不移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坚定信心,团结一致,迎难而上;要把清理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具体抓这项工作,并明确牵头部门和充实调整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从综合、法制等相关部门抽调熟悉业务的人员集中办公,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二)明确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清理和改革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工作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入地清理行政审批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力式,加快推进和深化我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的软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各地、各部门已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初步清理和处理的,要认真回顾和分析前一阶段的工作,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正在进行清理和处理的,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审核把关;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要尽快作出部署,明确责任、工作目标和任务,提出具体的工作进度及时间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每个季度定期向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清理和改革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和总结材料书面上报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大力推行集中联合行政审批,改善管理,强化服务,建立便于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的制度。
(三)讲求实效,上下衔接。清理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必须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依法审批,科学决策,讲求实效。各地、各部门都要密切与上级对口部门沟通和联系,对应衔接好上下级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做好事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切实加强政策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问题、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政务公开,清理收费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清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近年部署的各项专项整治等工作相结合,互相促进。
(四)严明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各地、各部门切实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和防止搞形式主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和漏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特别是乱收费项目。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一经发现违纪行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