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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典当企业所得税收入,涉及省、市、县共同投资分成的,其税款缴库办法,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地方合资合作企业、地方股份制企业、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闽财预[1997]0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6日

财税[20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规定,将典当行业由人民银行监管改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据此,现对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对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未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工作一律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对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工作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和税款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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