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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统计局。省统计局是主管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2000年3月28日

  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将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重复进行的“三资”企业统计,调整为利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资料进行综合。
  (三)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企业景气调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调查、企业集团统计。
  2、工业产品价格统计和服务业价格统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制定全省统计工作规章、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建立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结合我省情况,完善和统一管理全省各项核算制度;制定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统一组织管理全省统计标准、统计报表工作;审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省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科技调查。
  (四)收集、整理、提供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全省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
  (七)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统计事业费;协助地方管理市、州统计局正、副局长;受国家统计局委托,领导和管理全省各级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省统计干部专业理论知识教育和业务培训;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全省统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省统计基层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并检查监督实施,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研究制定、完善全省经济效益、计划生育目标和科技进步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考核;对全省经济效益运行、计划生育目标执行情况和科技进步状况开展调研和分析,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咨询建议;组织指导各地经济效益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工作;参与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承担全局文秘、档案、外事、安全保卫、政务信息、机要、接待及会务组织工作;调查研究统计工作的重大问题及对策,草拟全省统计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和工作文件。
  (二)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负责搜集、整理和提供全省社会、经济、科技各项综合性的统计资料,监测全省国民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组织编辑统计年鉴和有关统计资料,定期举办统计新闻发布会,统一管理和对外提供全省综合性的统计资料,指导全省社会经济综合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三)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帐户,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组织第三产业普查和抽样调查;对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重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进行评估监控和协调;综合整理并提供财政、金融、保险等统计数据。
  (四)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拟定全省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制定和审核全省性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案;管理全省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统计并管理名录库;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和修订地方统计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全省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律、法规;负责起草和修订地方统计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和修订地方统计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全省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规、规章;组织开展全省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规、规章;组织开展全省统计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和修订地方统计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全省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规、规章;组织开展全省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规执行情况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负责全省统计行政法律事务;负责全省统计法规业务的指导工作,负责涉外和民间统计调查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五)工业交通统计处
  贯彻实施国家下达的工业、交通、邮电和能源、原材料统计报表制度;制订全省工业、交通、邮电和能源、原材料统计制度;收集、审核、汇总各有关专业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并提供各有关专业统计数据;对各有关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工业、交通、邮电统计基础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
  (六)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农村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小城镇建设、农村科技发展。“155”工程等农村工作重点、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全省农村统计基础工作;负责全省农村统计方法制度改革。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探、勘察设计、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个体商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和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
  (九)人口与社会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社会、科技、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企业和开发区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并进行地方一级统计报表的方法制度及数据处理研究;对“科教兴鄂”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妇女发展规划、儿童发展纲要、长江三峡库区和坝区建设、科技普及进行统计监测;参与科技进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调查研究科技发展规律及科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全省社会、科技和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普查、抽样调查和劳动经济统计全面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全省人口、劳动力及劳动工资等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参与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目标考核处
  研究制定和完善全省经济效益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及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全省经济效益目标考核工作并对各地开展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及检查;评估审查各地经济效益目标考核数据及考核结果;对全省经济效益目标情况及效益状况实施监测,为省委省政府制定经济发展政策提供参考建议;参与制定、实施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十一)财务基建处
  统一管理全省的统计事业经费、统计系统基建经费;负责全省统计系统财务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
  (十二)人事处
  组织制定全省统计系统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的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受国家统计局委托,管理市、州、县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机构编制、正、副队长任免;协助地方管理市、州统计局正、副局长;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全省统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统计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统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3名(正处14名,副处19名)。
  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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