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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公安机关作出没收决定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调整范围的批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年11月15日以晋法委赔字[2002]4号《关于蒋桂通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运城市公安局对蒋桂通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即是对侵犯蒋佳通人身权的确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无决定没收的职权,运城市公安局对蒋桂通黄金饰品作出没收决定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调整范围。蒋桂通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你院将该案进入刑事赔偿案件程序错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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