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严格执行乘坐民航班机免检范围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各管理局、省(区、市)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公安机关移交民航部门以后,各机场新组建了安全检查站,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广大旅客的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安检任务,保证了航空安全。但是,目前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有少数地方随意提出扩大免检范围。有的地方政府将免检范围扩大到省辖市、州级领导干部。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乘坐民航班机免检范围的规定,也不利于航空安全,旅客也有不良反映。针对以上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严格执行乘坐民航班机免检范围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机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客机安全检查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4)106号文件)中有关免检范围的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扩大免检范围。

  二、凡属免检范围的人员乘坐民航班机或迎送贵宾,应事先与当地机场公安机关联系,办理免检手续。

  三、对不属免检范围而要求免检的人员,机场公安干警和安全检查人员要做好耐心解释工作;凡不听劝阻,拒不接受安全检查者,不准进入隔离区和乘坐飞机,损失自负。

1992年10月7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