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精神,现将国家计委制定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27种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一)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27种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单位,都应从2001年5月20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二、为做好我省相关药品价格的衔接工作,请产地市物价局在5月30日之前将附表一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同时附生产企业生产批件),上报省局工价处,省局将按照合理比价原则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核定并公布价格。国家计委制定价格前,可暂按省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一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四、对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单独定价(见附表二)的药品,在国家计委单独定价通知下达前,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表:一、27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二、单独定价药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