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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部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包括党群、派驻部门)局级及其以下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任免。

  第三条  职务设置:
  (一)领导职务:副处长、处长、副司(局)长、司(局)长。
  (二)非领导职务: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第四条  职务升降、任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
  (二)公开、民主、平等;
  (三)注重工作实绩,优升劣降。

 

第二章 职务升降
  第五条  晋升各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勤政廉政,能为发展我国文化艺术事业尽职尽责,熟悉和掌握相应的业务管理知识和政策、法规,身体健康。其中晋升领导职务的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五年以上工龄及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晋升各级职务人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晋升职务人员,必须为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优秀或近三年连续称职以上者。
  (二)晋升科员、正副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局级、处级职务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晋升正局级领导职务的,需任副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局级领导职务的,需任正处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正局级非领导职务的,需任副局级职务五年以上;晋升副局级非领导职务的,需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晋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需任副处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副处级领导职务的,需任主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晋升调研员职务的,需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职务的,需任主任科员职务四年以上;晋升主任科员职务的,需任副主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的,需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晋升科员职务的,需任办事员职务三年以上。
  (四)晋升职务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职务回避制度的规定。对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任职培训。

  第六条  晋升职务必须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进行。个别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或在本职位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者,可越一级晋升或适当放宽资格条件的限制。

  第七条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在部机关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予以降职。被降职人员,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新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晋职。

  第九条  对升职和降职人员,按照规定相应地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等待遇。

 

第三章 职务任免
  第十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根据其工作表现、资历、学历,视不同情况正式任职。
  (一)符合任职要求并能履行相应职责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按原职级任职。
  (二)从院校毕业学生录用到部机关:
  1、中专以下学历的,试用期满在本岗位工作2年后任办事员;
  2、大学专科学历的,试用期满在本岗位工作2年后任科员;
  3、大学本科学历的,试用期满后任科员;
  4、双学士(包括研究生班)学历的,试用期满在本岗位工作1年后任副主任科员;
  5、硕士学历的,试用期满后任副主任科员;
  6、博士学历的,试用期满后任主任科员。
  上学前参加过工作的,试用期满后视其情况任相应的职务。
  (三)从企、事业单位录用到部机关:
  1、录用前在原单位属管理人员的,可按其待遇确定相应职务;
  2、录用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任主任科员;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视其资历等情况,可分别任副主任科员、科员或办事员。

  第十一条  从企事业单位选调到机关拟任处级职务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在本司局处级职数限额内,正式任职。
  从其它部门国家公务员中选调的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原职级正式任职。其中属处级职务的,应占所在司局处级职数。

  第十二条  凡因职位转换、升降等其它原因发生职务变化的,应重新予以任职。

  第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一人一职,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免职:
  (一)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二)自费出国留学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四)因职位转移、升降等其它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三)被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的;
  (四)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或调离部机关的;
  (五)死亡的。

  第十六条  公务员被免职后,应在直接行政首长主持下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局级职务的任免,由人事部门根据部党组指示及领导职数,对拟任免人员进行考察,提出考察意见,报部党组、部领导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央备案。

  第十八条  处级职务任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事部门根据各司局的处室设置、处级领导职数及非领导职务比例限额,公布职位空缺情况、所空职位任职条件和推荐范围等。
  (二)各司局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情况,采取个别谈话、召开民主推荐会(由司局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司局党组织和所空职位处室的有关人员参加)等方式进行差额推荐任职人选,并填写《民主推荐拟任处级职务人选意见表》①和《职务任免审批表》②(一式两份)报送人事部门审核。
  (三)人事部门对各司局民主推荐的任职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其中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任免,人事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其所在司局主管部长的意见。① 略。

  第十九条  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任免,人事部门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及任免条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处级以下职务的任免工作,一般结合年终和年中考核在每年上半年的三、四月份及下半年的七、八月份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印发的《文化部机关处级行政领导职务任免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印发的《文化部机关非领导职务升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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