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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全省各地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3)27号)精神,按照《浙江省“大通关”建设实施方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在缩短通关时间、降低费用、改善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省外向型经济蓬勃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我省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大通关”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明确推进“大通关”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大通关”是大流通、大开放的基础,是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的基本要求;是我省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的内在要求;是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推进“大通关”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改革、积极创新,强化服务、加强监管,努力提高我省口岸整体工作水平和通关效率。
  (二)工作思路。按照“扩大视野、加强协调、完善平台、改善环境”的要求,围绕“一个目标、两个平台、三个机制、四个重点”的思路开展工作。即:以“有效监管,方便快捷”为目标,积极打造公共信息平台和工作平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组织保障机制、协调机制和督查机制,在重点关口、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工作目标。在2004年年底以前,凡符合通关提速条件的,海运进出口货物通关提发货要在24小时内完成,空运在10小时内完成,特殊区域、特殊行业在8小时内完成。杭州(空港)和宁波(海港)等重点口岸要全面实行24小时、无假日通关工作制,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港口等部门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快边检对入出境旅客查验速度,散客平均每位在45秒钟之内完成,对提前申报的入出境团队旅客平均每位在20秒钟之内完成。船舶进出港手续原则上在岸上集中办理,确实需要登轮办理的,要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受理,上船后1个小时内办结有关手续(来自疫区需实施检疫和卫生处理的船舶除外)。

  二、突出重点,加快“大通关”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要坚持政府推动、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以海关电子口岸和国检CIQ2000等为基础,整合资源,加快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共建共享。在杭州、宁波分别设立公共信息平台,加强两个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同时实现与政府的政务信息平台联通。逐步实现“一次输入、多次使用,一个窗口、全面查询,一套系统、分类服务,一处修改、全线更新,一次交费、全程通关”。以“电子申报、电子转单、电子通关”为主体,推进电子口岸标准化建设。推进部门执法数据联网和相关数据业务的分类整合工作,进一步完善纵向网,积极推进各系统联合的横向网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建立“浙江口岸网”,及时发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
  (二)加快工作平台建设。以建立通关中心为重点,强化服务、规范中介、加强监管,推行“一站式”办公。充分发挥已建成的宁波口岸通关中心的作用,加快杭州航空口岸国际货运中心建设步伐,尽快实现简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
  (三)加大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优化宁波、舟山、温州、台州等港域的港口功能结构和总体布局,推进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建设和温州、台州港口资源的整合,着力提高口岸综合开发水平。完善海港配套设施,加大码头泊位和港区堆场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力度,提高港口作业机械化水平;完善海关卡口设施;定期清理和疏浚港口水域航道,保证船舶安全行驶。加快空港地面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地面货物操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积极探索建立与“大通关”要求相适应的通关模式
  (一)进一步理顺通关环节。按照“突破中间,拓展两翼”的要求,认真开展通关全过程研究,联合各个部门,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着力解决影响口岸工作效率的重大瓶颈制约。进一步推进通关作业改革,努力将“串联式”通关作业流程转变为“并联式”通关作业流程。积极推进出入境运输工具联检方式创新。清理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各类业务规定,建立和完善新的通关模式。
  (二)简化部门办事程序。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企业通关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税务、外汇管理、交通等部门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深化业务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三)积极创新监管模式。引入风险分析机制,科学界定各类货物的风险程度,对不同货物实行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上来,加强前期监管和后续管理。对一类管理企业和低风险产品,实施以监管放行为主、现场检验检疫为辅。建立部门联动的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口岸突发事件。
  (四)扩大快速通关服务范围。对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通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等优惠措施。充分发挥内陆物流中心的作用,对于进口商品,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条件下,应将其转关至内陆物流中心报检、报关。扩大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企业范围,在全省确定一批重点扶持企业,实施“便捷通关”;对A类企业非涉税出口货物实行“快速通道”。在业务量大的口岸,对具备条件的企业的进口货物实行“提前报关”。进一步扩大担保放行范围。鼓励进出口量大、资信好的生产型企业积极向海关申请实行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五)推进出口商品分类管理。扩大分类的范围和种类,积极推进免检工作。对大宗出口商品全面实施检验分类管理,重点抓好机电、轻工产品分类管理工作。积极推广应用“进口货物快速查验系统”和“出口货物快速核放系统”。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大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属地检验,口岸凭证直接放行。对进口废纸等商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实现指运地检验检疫,发挥内陆监管点的作用。海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降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同时加强风险布控,提高查获率。
  (六)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口岸中介服务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非法经营。各中介机构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着力提高代理、服务效率,促进口岸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确保“大通关”建设顺利进行
  (一)加强对“大通关”建设的领导。“大通关”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大通关”建设工作,要把“大通关”建设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进一步完善各级各部门的“大通关”建设组织机构,政府各级领导要亲自过问和协调解决“大通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大通关”协调机制建设。省“大通关”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重点口岸的地方政府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解决“大通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重点口岸,要按照推进“大通关”建设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切实发挥各个组织的作用,实现大合作、大联动,共同推进“大通关”建设。
  (三)健全督查机制。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建立民主监督与法制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各查验、服务单位要开通投诉电话,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有关部门要加大明查暗访力度,限时解决对“大通关”工作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加强对“大通关”建设的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港口建设和改善相关部门办公条件。要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口岸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强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大通关”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处理好把关与服务、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做到既严格把关,又优质服务,打造“服务型查验队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查验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为我省的对外开放作出新的贡献。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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