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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计算机联网监管的有关事项的公告(拱北海关公告2003年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的规定,现就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计算机联网监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实施联网监管的有关程序:
  (一)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实施联网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提交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实施联网的《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见附件1 )。
  (二)经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实施联网监管的企业应与主管直属海关签订《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见附件2)。
  (三)经海关总署批准实施联网监管后,主管海关向有关企业签发《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见附件3 )。

  二、对联网企业,海关实施电子帐册管理,取代加工贸易《登手册》管理。电子帐册包括企业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和企业便捷通关电子帐册。
  (一)企业办理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应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通过网络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审核通过的,海关计算机自动产生编号前两位为“IT”的经营范围电子帐册。
  (二)企业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备案手续。经海关审核通过的,海关计算机自动产生编号首位为“E”的便捷通关电子账册。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备案前,企业应先按规定对料件、成品进行归并。

  三、联网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进行归并,如需归并的,应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监管需要予以决定。进口料件料号或出口成品版本号超过1000项的,原则上应作归并处理。

  四、企业需要在异地报关进出口的,应通过网络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报关分册。主管海关根据申请核发纸本分册给企业凭以到异地口岸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五、联网监管实行企业定期报核、海关分段核销制度。企业在电子帐册执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核销期间内的货物进出口、生产加工情况向海关报核。电子帐册核销分为预报核和正式报核两个阶段。

附件:1、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
  2、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
  3、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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