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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各部门在公文处理过程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根据新《办法》第二十六条、三十五条之规定,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上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县(市)区政府请示有关事项,由市政府办秘书科负责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需要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在报送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凡不按上述要求呈报市政府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将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二、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对其中市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将把有关办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市政府办公室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

  三、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市政府办公室将建立报告和通报制度,定期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各部门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并向各部门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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