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各部门在公文处理过程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根据新《办法》第二十六条、三十五条之规定,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上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县(市)区政府请示有关事项,由市政府办秘书科负责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需要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在报送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凡不按上述要求呈报市政府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将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二、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对其中市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将把有关办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市政府办公室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
三、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市政府办公室将建立报告和通报制度,定期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各部门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并向各部门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