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工资的支付行为,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决定在各施工企业内建立“劳务用工工资的专用帐户”和劳务工人的“工资卡”制度,确保劳务工人工资的按时发放,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企业应指派一名负责人专门落实本企业内设立“工资专用帐户”和“工资卡”的组织、落实工作,并指定职能部门做好日常工作。
二、各企业设立的“工资专用帐户”必须专款专用,要设立完善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保证本企业内在建工程劳务工人工资发放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对本企业范围内的劳务工人必须发放“工资卡”,做到一人一卡,每月、每阶段结算,逐月发放,切实保障劳务工人的生活费用。工程完工后,对不再续用劳务工人的企业,必须一次性结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不得以白条拖欠。
四、施工企业使用劳务必须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劳务交易中心备案。各在建工程要设立“民工工资告示牌和告示须知”。
五、各企业要以诚信为本,做好设立“工资专用帐户”和“工资卡”的工作,并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提高。对不执行设立“工资专用帐户”和“工资卡”的企业,要追查责任,并与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资质年检和年审挂钩。
六、各施工企业必须在2004年9月底前全面开展设立“工资专用帐户”和“工资卡”的工作,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康发展。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二00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