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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2004年增补本标准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2004年增补业本经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审完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2004年增补本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4]242号)予以批准颁布,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同品种原药品标准同时废止,在标准执行之日前生产的药品可以按照原标准进行检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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