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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04]19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农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农业产业经济发展重点,在加强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申报符合优势产业发展要求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相关材料,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项目申报的质量,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我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农办[2004]190号
  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门)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现将《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文件精神,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继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为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提高选项透明度,现将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和各具特色的优质农产品基地,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带动农民增加收入,推动农村小康社会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产业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范围: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扶持的重点产业:优质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棉花、大豆、油菜、甘蔗、蔬菜、花卉、干鲜果品、畜禽、乳品、水产品及特色农产品等。
  三、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四、立项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产业化经营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五、扶持政策
  1、对产业化经营项目以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为主;同时,视情况分别采取投资参股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扶持方式,广泛吸引其它渠道资金投入农业综合开发。
  2、采取哪种扶持方式,依项目申报单位自身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一般情况下,凡项目申报单位资金需求适中,不愿改变现行出资人状况或不希望国家及其它出资人投资的,采取有偿、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凡项目申报单位资金需求较大,期望国家以投资参股的方式扶持的,采取国家投资参股扶持方式;凡投资规模大、贷款获取可能性大的,采取贴息扶持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采取投资参股扶持方式的,按财发[2004]2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原则上限于农业主产区。
  3、同一项目或申报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或申报投资参股经营的扶持方式,或申报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不得同时申报两种以上扶持方式。
  4、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以有偿使用为主,还款期限一般为5-6年,重点用于项目建设。另外,对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培训,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及前期工作费,适当给予无偿补助。
  5、按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项目投资。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300万元,直辖市(不含重庆)和计划单列市不低于200万元。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相应落实配套资金。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50%。
  六、其它事宜
  1、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项目,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新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养殖、加工等项目的环评报告等。项目单位不得越级申报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要于2004年1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和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事机构索取;不明事项,委托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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