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批复》(闽国税函[2002]164)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批复
2002年5月28日
闽国税函[2002]164号
你局榕国税发[2002]84号请示悉。关于外贸企业取得供货企业2001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认证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外贸企业取得2001年6月1日至2001年底开具,需认证而又超过规定认证期限未进行认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凭当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的证明,在2002年6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特案认证处理。
二、对上述认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县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要求导入金税工程稽核系统。
三、外贸企业取得2002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闽国税流[2001]59号、闽国税进[2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