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让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根据国务院《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调整和统一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用两年时间将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低于20%的统一调整到20%,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目前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7%(含17%)的,分两年调整到位:2002年调整到18%,2003年调整到20%。
(二)目前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8%或19%的,2002年一步调整到20%。
(三)市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02年元月1日起由原18%调整到20%。
二、统筹县(市)、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现低于20%,且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有缺口的地方,当地政府可在市规定的调整比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再适当提高,但最终缴费比例不得高于20%。
三、目前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高于20%以上的地方,暂维持现状,以后逐步下调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