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你厅(2002)政字499号办文单要求,我局对扬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欠税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 企业欠税情况
按照原《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在1995-2000年期间对该企业税款征收过程中,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缓缴手续,形成欠税,具体情况如下。
扬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欠税年度明细表
年 份 税 种 欠税金额
1995 增值税 2752866.18元
1996 增值税 3882359.25元
1997 增值税 2894550.89元
1998 增值税 2134045.70元
1999 增值税 200000元
2000 增值税 400000元
2001年1-2月 增值税 600000元
合 计 —— 12863822.02元
二、欠税处理意见
由于该企业欠税均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前,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应由主管国税机关采取措施清缴欠税,加收滞纳金,足额组织入库。考虑到该企业的实际困难,我们将责成主管国税机关制定清欠计划,逐步清缴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