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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5年卫监一号行动”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本市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83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为主题的“卫监一号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依法保障从事铅和正己烷作业人群的健康权益,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的保护权、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和健康检查权以及受到职业病损害的诊治权。
  (二)对生产工艺落后、生产条件恶劣、管理不善并存在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现象和职业病发病隐患的涉及铅和正己烷的作业的企业,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予以严厉查处,必要时要向当地政府提出关闭企业的行政建议。
  (三)完善本市铅和正己烷作业场所的基本监管档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铅和正己烷作业场所得到有效监管。

  二、组织措施
  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卫监一号行动”的领导,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具体负责行动计划和组织实施,保证本次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做好对本次行动的技术指导,并对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开展本次行动进行督查,在行动结束后,要开展本次行动的效果评估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本次行动共分为监督检查、复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监督检查阶段
  1、时间:4月20日-5月15日
  2、工作内容:
  (1)各区县要在2004年对铅和正己烷作业场所开展专题调查的基础上,认真排摸,全面掌握辖区内铅和正己烷作业场所的基本情况,展开专项行动。
  (2)市与区县联手行动,形成合力,对辖区内的铅和正己烷作业场所进行全覆盖检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选择重点区县,抽查全市10%的铅和正己烷作业场所,开展专项监督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3)要根据《“卫监一号行动”监督检查表》(附件1)所列项目要求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情况、劳动者健康监护状况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企业职业卫生状况等相关管理情况。
  (4)选择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作业点进行现场监督性监测,监测覆盖率不少于30%。
  根据检查情况,将被检查企业分成三大类:一是通过检查的企业;二是须整改的企业;三是须停业整顿的企业。
  (二)复查阶段
  1、时间:5月16日-6月30日
  2、工作内容:
  (1)对上阶段检查存在问题的重点单位进行追踪复查,督促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落实监督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要求。
  (2)各区县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用人单位有针对性的服务,帮助用人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三)验收阶段
  1、时间:7月1日-7月10日
  2、工作内容:
  (1)对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用人单位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生产工艺落后、生产条件恶劣、管理不善并存在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现象和职业病发病隐患的单位,要向当地政府提出关闭的行政建议。
  (2)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组织开展对全市10%的铅和正己烷作业场所的验收评估。
  (3)各区县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严格按照本次行动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拟定工作计划,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加大媒体对本次行动的宣传力度,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法,并予以曝光。

  四、信息上报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次行动工作情况按下列要求以书面小结和电子文本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陈春晖、朱俊,电话:64377020转7205或7215分机,传真:64332149,E-mail:zyb@hs.sh.cn),信息上报的具体时间节点如下:
  (一)于4月25日,将前4天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小结和汇总表(附件2、3)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于5月18日前,将监督检查阶段情况的书面小结和汇总表(见附件2、3)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三)于7月10日前,将复查阶段情况、提出行政建议情况及汇总表(附件2、3)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四)7月20日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本次行动的书面总结上报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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