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为保证上海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对照文件规定,按照以下时间节点的要求,做好计量认证工作。
1.2005年6月1日前,向我局计量处提出现场评审申请的意向(见附件2)。我局将参考各单位填报的希望评审时间,从6月2日至7月10日间统一组织现场评审。
申请以书面形式提交至长乐路1227号1209室(可以传真)。
2.对安检机构中的检验检测人员、引车员、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的笔试将在现场评审时进行。5月11日后,在我局网站(www.shzj.gov.cn)计量专题的公告通知栏目公布笔试题库。
3.2005年7月8日前应完成本单位《质量手册》的编写,并送交至长乐路1227号703室市计量测试学会计量认证评审部。
《质量手册》的编写应满足《上海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质量手册要求》(附件3)中的基本要求。
4.对通过现场评审和质量手册审核的单位,我局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本次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一年,获证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提出复查换证申请前,应根据《上海市计量认证评审准则》,按照《上海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质量手册要求》,补充完善《质量手册》,完成支持性文件(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的编写并组织实施,应至少开展过一次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
5.我局委托市计量测试学会组织本次安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计量测试学会应根据上海市计量认证评审组织流程,及时组成评审组,并督促评审组按时保质完成现场评审和质量手册的审核。
6.2005年8月1日后,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得再开展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
我局计量处传真电话:54045914。接待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
市计量测试学会电话:54045500-1701接待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国家认监委《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申请(样张)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根据本市对机动车安全检验技术机构计量认证评审要求,我单位
□具备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所需的设备,并已全部检定(校准)合格。
□已按规定标识计量器具状态(合格证、停用证等)。
□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已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
□检验检测人员、引车员、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对笔试题库已有了解并进行了复习。
□检验检测人员、引车员、外观检查员、底盘检查员和计算机网络操作人员熟悉本岗位工作和标准,能熟练检验和操作。
□《质量手册》已在编写中
现提出现场评审申请,希望在月日前到我单位进行计量认证现场评审
单位名称(盖公章):
2005年月日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手机:
注:1.符合的条款在□中打勾。
2.6月1日前交计量处
3.现场评审时间:6月2日~7月10日
4.市质量技监局计量处传真:54045914
附件3:上海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质量手册要求
基本要求:
4.1 组织全部条款
*4.11 预防措施预留目录
*4.13 内部审核预留目录
*4.14 管理评审预留目录
4.2 质量体系全部条款
4.3 文件控制全部条款
4.6 服务和供给品的采购全部条款
4.7 服务客户全部条款
4.8 投诉全部条款
4.9 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全部条款
4.10 纠正措施全部条款
4.12 记录的控制全部条款
5.2 人员全部条款
5.3 设施和环境条件全部条款
5.5 设备全部条款
5.6 测量溯源性部份条款
5.8 检测和校准物品(样品)的处置全部条款
5.9 检测和校准结果的质量保证全部条款
5.10 结果报告部份条款
*5.10.3.1a)预留目录
*5.10.3.1b)预留目录
*5.10.3.1e)预留目录
6 附加要求部份条款
以下要素和条款有*的本次评审时可以不写具体内容,但必须在质量手册中预留目录。在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完成内容编写并运行。
其余部份从目前调研情况看不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运行情况决定是否写入质量手册。
*4.11 预防措施
*4.13 内部审核
*4.14 管理评审
*5.10.3.1a)
*5.10.3.1b)
*5.10.3.1e)
4.4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4.5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5.1 技术要求总则
5.4 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确认
5.6.2.1 校准
5.6.3 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
5.7 抽样
5.10.3.1c)
5.10.3.2
5.10.4 校准证书
5.10.6 从分包方获得的检测和校准结果
6.10.3
6.11
6.12
6.13
6.14
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