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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包头市物价局调整地下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征收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包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地下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征收标准的请示》(包价费字[2001]第114号)收悉。为有效运用经济手段改变你市地下水位持续大幅下降、水环境日趋恶化的不良现状,合理衔接自来水价格和城市自建供水设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本着有利于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原则,经研究,对你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超计划用水加价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一、重新调整后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标准:超计划10%以内加价1倍,超计划10%--20%加价2倍,超计划20%--25%的加价3倍,超计划25%--30%加价4倍,超计划30%以上加价5倍。无计划用水按用水量加价10倍。

  三、本批复规定的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征收对象为包头市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对市自来水公司暂时免征水资源费。自建供水设施单位的水资源费调整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自来水价格。

  四、本批复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后停止执行。

附表:
  地下水资源费征费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收费标准
  业  50-100万米e3  0.6  1.10
  企  50万米e3以下  0.55  1.00
    业
  滑冰场.纯净水及饮料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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