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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确保我区工业重点项目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关于专项资金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组织实施的工业重点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预算安排的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对工业重点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资金审定,并对项目资金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工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加速工业化进程为目标,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扩大工业总量,提高总体竞争力。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有利于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资源,节能降耗。


    第六条    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立足于优化产业结构,加速工业化进程,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针,主要投向的项目。
  (一)对自治区经济结构调整起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
  1.能够加速推进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形成“专业化、有特色、大群体”的农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的项目;
  2.有利于推动工业化进程,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扩大就业的基础性工业项目;
  3.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等重点或重大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二)能够形成产业优势和特色的工业项目。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和关键设备,能够加速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投入工业重点项目的方式
  (一)对重大专利技术引进给予补助。
  (二)对自行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成果给予补助。
  (三)对已有技术成果进行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给予补助。
  (四)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贴息金额。


    第八条    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自治区本级安排的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项目前期费。提取数额一般不超过当年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总额的3%。项目前期费主要用于项目培育的前期调研、建立专家网及项目库、组织重大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及绩效评价工作等与重点项目有关的费用开支。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定和下达

    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资金申请按属地化进行。盟市财政局和工业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于每年的9月底前在自治区已确定的工业重点项目名录内选报申请自治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申报材料内容
  (一)盟市财政局和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正式申请文件、项目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符合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出口创汇证明、企业技术等级和银行信用等级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除以上材料外,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应附重大专利技术引进合同、自行研发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技术成果产业化证书;申请贴息的项目附银行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拨付单。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当年具备开工条件。
  (四)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五)其他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领导办公室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对上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专家小组,对可行性、专业性、技术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评、论证、听证和打分,确定入围项目,并报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在入围项目中根据当年安排的重点项目资金确定拟补助或贴息项目,并在自治区级以上报刊公示。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资金采用逐级拨付的方式。自治区直属工业重点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付;属于盟市以下的重点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盟市预算指标,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四条    为确保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资金足额到位和项目顺利实施,各盟市工业重点项目资金拨付不能晚于下达预算时间的7个工作日。有条件的盟市视具体情况,可实行报帐制。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要对投入的财政资金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项目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制度。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各盟市财政局、工业重点项目办公室要加大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项目按期开工。每季末盟市工业重点项目办公室、财政局应向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办公室和财政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自治区重点项目领导办公室将情况汇总后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通报。

第五章  效益分析报告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七条    各盟市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竣工投产的效益分析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的投资监测,实现动态管理。重点工业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由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办公室会同财政厅组织实施,并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建立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分析。
  (二)投资与宏观经济效益分析。
  (三)典型事例财务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分析。
  (四)项目管理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效益评价指标可根据情况增减。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存在严重问题的,除将违规的专项资金全额收缴自治区财政外,立即停止对该企业所在地区的投资补助。同时,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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