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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克服非典型肺炎对我市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全年目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精神,为落实市委第45次常委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经研究,现将《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进一步改进对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服务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2?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
3?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进一步改进对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服务的若干措施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克服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影响,保持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决定对受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施政策扶持。
  一、建立专项资金
  各级政府建立的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购置必须的医疗设备仪器、一线医护人员的防护物资和公共场所的消杀物资、改善“非典”集中收治医院的治疗条件、给予“非典”病人医疗费用补助及医务人员的特殊补助等。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捐助,增强防治“非典”的综合能力。

  二、实行税收减免
  (一)全面提高个体户起征点。在“非典”疫情期间,全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国家税法规定的最高限。即: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5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3000元/月,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200元/次(日);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月,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100元/次(日)。
  (二)对旅游业(含旅行社、旅游景点,下同)、餐饮业、旅店业(含宾馆、招待所,下同)、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运营业户、城市公交公司和客运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对境外捐赠的防治“非典”的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以及救护车、防疫车和消毒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七)对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生产防治“非典”药品、用品的一线企业,其计税工资标准从960元提高到1200元。
  (八)对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含影院、剧场、歌舞厅、网吧,下同)、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7个行业暂缓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
  (九)对确因“非典”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报关所产生的滞报金,海关予以减免。

  三、免缴下列政府性基金
  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7个行业免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客票附加费、市场物价调节基金、解困资金、人民教育基金、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粮食风险基金。

  四、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对餐饮、旅店、娱乐业、旅游业、集贸市场减免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指:微生物、免疫、生化检测费;物理、化学检测费;放射性与放射防护检测费;安全性毒理学和功能性检测费;疾病检测、鉴定防治费;预防性体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收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中的占道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风景名胜资源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治安联防费,文化市场管理费(指:电影发行放映、营业性演出管理费),旅游事业发展费,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有关收费中的管理费,计量收费中的计量检定费。
  (二)对公路客运行业免缴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收费,治安联防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对水路客运行业免缴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船舶过闸费,排污收费,治安联防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旅游营运车辆、出租汽车及城市公交行业免缴公路养路费,排污收费,治安联防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风景名胜资源费,计量收费中的计量检定费。
  (五)对用于防治“非典”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非典”疫情原因增加的人员安检或商品检测项目,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
  (六)对政府安排运输“非典”紧急物资的车辆凭省以上有关部门的通行证,免缴路桥通行费、过渡费。
  (七)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中央收入按年缴纳的三项费用,即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收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全部免收;属于地方收入按年缴纳的项目减征40%,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减半征收,其他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免收。
  上述税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从5月1日起实施(税费所属期),凡5月1日后已征缴的收入可抵扣优惠期结束后的应缴税费、基金。

  五、实行临时性财政补贴
  (一)对旅游企业的短期贷款,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
  (二)对旅行社、涉外定点旅游车船公司等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计算的参考依据为去年同期实缴地方的营业税。
  (三)对所有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的经营权证有效期无偿延长5个月。相应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相关出租车经营企业要通过与出租车驾驶员修改协议或订立临时协议的办法,保障出租车驾驶人员的合理收益。
  (四)对为防治“非典”设立的定点医院和隔离观察点,给予适当补助。
  (五)企业因生产政府指定的防治“非典”药品或用品而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六)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对防治“非典”科研项目的经费,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研究单位给予必要的奖励。

  六、加大社会保障力度
  (一)切实维护员工权益。在防治“非典”期间,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7个行业的企业不得因受“非典”影响而单方面解除用工合同(含农民工),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含农民工)工资;确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不能足额支付工资的,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暂时停业的,须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因“非典”疫情导致企业职工家庭收入减少,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由各级政府及时纳入“低保”。
  (三)对从疫区返乡人员,一律实行免费体检;对“非典”患者、疑似病人或被隔离人员,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并从接收的“非典”社会捐赠资金中,列出一定比例给予救助,确保患者本人的治疗康复和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四)受“非典”影响而下岗失业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流动资金发生困难的,可按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办法办理,贷款到期的可申请延期一年。
  (五)各地要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7个行业的困难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
  (六)对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7个行业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因“非典”造成效益下降的部分视同实行利润处理,视同部分不影响下一年度的工效挂钩。

  七、强化信贷支持
  (一)对受“非典”影响而出现流动资金短缺的企业以及对支持“非典”防治工作的医疗科研机构、医药化工等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同时要简化审核环节,缩短审批时间,确保防治“非典”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对旅游、餐饮、娱乐等行业受“非典”影响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的中小企业,各地担保机构应给予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支持。

  八、促进企业改制
  对在改制过程中受“非典”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7个行业的企业,经补充审计,对照上年同期经营盈亏,其损失部分可在该企业改制资产中核减;没有改制成本的,由主管部门在本系统改制收入中适当统筹补贴,以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

各级、各部门应着眼大局,积极行动,尽快出台实施办法,并根据企业和单位受“非典”影响的不同情况和性质,就户核定,分类实施,不得乱集资、乱摊派,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上述基金和收费减免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此而减少的收入,应从支出项目中进行调减和自行消化,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各级、各部门对受“非典”影响的行业和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千方百计减少“非典”的负面影响。
本政策自今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执行。有关涉及税收政策、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项目的具体内容,分别由市财政、税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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