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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解困资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教育地方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解困资金”征收办法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解困资金”更名为“帮困资金”。
  二、取消在汽车、摩托车年检时按照一定资金数额征收的解困资金。
  三、帮困资金的筹集范围为: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各界捐款两部分。
  四、社会各界捐款筹集的帮困资金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各界捐款筹集的帮困资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票据。
  五、本通知下发后,1997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困办公室<关于建立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资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5号)中有关解困资金征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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