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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现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促进文明施工,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本通告所称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建筑物拆除和房屋修缮、装饰等施工现场。 
  三、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占道施工的项目,必须经公安、城建部门审批并领取《施工占道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原状。 
  (二)施工现场必须设高度1.8米以上,外观整齐、水泥挂面并进行油饰的遮挡围墙。出入口应当进行硬面铺装,出入门进行板面油饰。 
  (三)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足够的环境卫生保洁员。 
  (四)施工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车辆运输白灰、水泥、砂石和垃圾,必须进行遮盖,不得沿途抛撒、飞扬。严禁车辆车轮带泥行驶。 
  (五)施工现场各种用于本工程施工需要的暂设工程,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进行转让。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 
  (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设施完好。现场内树木应当设砖墙围护,不得随意压埋、修剪、砍伐。 
  四、工程竣工后,施工现场应当清理干净,恢复原貌,并接受城建部门的验收。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建部门按照《吉林省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和《长春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由市城建局会同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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