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单位:
现将《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扬地税发[2003]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申请表
3、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减免税申请表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扬地税发(2003)14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精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办理减免税的程序,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个体经营者的认定和管理及办理减免税程序。
(一)本《意见》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即2002年9月30日)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包括以后重新领取营业执照的)、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3、以下岗失业人员名义领取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二)现行有关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和在政府专辟场所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办理减免税的程序、需报送的材料及审批权限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申请表》(式样附后);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再就业优惠证》;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及办理减免税程序。
(一)《通知》中新办企业,是指在2002年9月3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下岗、失业人员成立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性劳动组织从事社区服务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办理减免税的程序、需报送的材料及审批权限
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减免税申请表》(式样附后);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四、县(市、区)下岗再就业减免税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扬州市区年免征营业税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各分局审批;年免征营业税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
经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应履行正常的纳税申报手续,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只申报不纳税。下岗失业人员当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照政策、严格把关,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