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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农村教育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增强发展农村教育的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农村教育工作在我省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对加快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提前三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只有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不断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致富奔小康奠定基础;才能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保障。大力发展农村教育,直接关系到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到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采取措施,真抓实干,确保农村教育“重中之重”地位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增强发展农村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抓好农村教育工作,在全国“二片”地区率先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奋斗目标,不断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丰富的人力资源。但是,农村教育相对薄弱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城乡教育差距仍然较大,经费投入不足仍然是影响农村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教育为“三农”服务的能力也亟待增强。当前发展教育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加强城乡教育的统筹,加强农村教育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加强农村各类教育的统筹,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扎实推动农村教育上新台阶。
二、坚持“两基”巩固提高与“双高普九”并重,全面提高农村基础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三)进一步推进“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各地要切实做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规划和部署,因地制宜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加强农村初中和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装备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农村初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为农村中小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农村实际,依法采取措施,努力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努力提高普及程度。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学常规,提高农村教育教学质量。继续扫除边远地区青壮年文盲和农村妇女文盲,进一步巩固扫盲成果,提高扫盲工作质量。
  (四)实施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程。在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省分县(市、区)分年度实施“双高普九”的工作规划,到2005年33个县(市、区)基本实现“双高普九”,2010年68个县(市、区)基本实现“双高普九”,2015年全省基本实现“双高普九”。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要加快实施“双高普九”步伐,促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化。其他农村地区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普及水准,逐步向“双高普九”目标迈进。
  (五)积极发展农村高中教育和幼儿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农村高中教育和幼儿教育。在落实“十五”规划确立的2005年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目标的同时,充分考虑乡镇区划调整、城镇化建设、学龄人口变化等因素,科学制定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进一步整合农村高中教育资源,扩大办学容量。重视发挥优质高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办好一批农村优质高中,增强农村高中办学实力。建立以县、乡(镇)政府统筹管理农村幼儿教育的机制,以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为契机,充分利用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探索多形式的农村幼教模式,办好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切实提高农村幼儿受教育率。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高中教育和幼儿教育,努力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六)进一步加强对城乡教育的统筹。加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工作的扶持,在经费投入、教师待遇、扶困助学、人才引进等方面进一步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加大省内对口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力度。确保民族地区义务教育与全省同步发展,扶持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继续提高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准,逐步完善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以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新格局,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体系;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高等职业教育,积极扶持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七)努力推进农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在政策制定、经费投入、师资力量等方面给予倾斜,确保新课程在农村顺利实施。加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严格按照省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确保农村中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基本要求,按时合格毕业。立足农村学校,努力开发课程资源,在教育内容的选择、教学活动的开展等方面体现农村特点。继续开展农村初中“绿色证书”教育,农村普通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内容,鼓励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三农”的能力
  (八)坚持教育服务“三农”的指导思想。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服务“三农”的方向,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农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九)加快发展以就业为导向的农村职业教育。优化整合教育资源,提升职业院校服务“三农”的整体水平。到2007年,各设区市办好1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建设若干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各县(市、区)重点办好1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济较发达县(市、区)建好1所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全省建成10所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120所国家级、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大力加强专业建设,围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需要,改造不适应现代农业生产的涉农专业,办好一批为“三农”服务的专业,全省建成40个左右为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省级重点专业。加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按职业岗位要求,加强课程体系、教材建设,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教育结合,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实行灵活多样的办学模式,实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结合、教育培训与技能鉴定结合、培训与就业结合,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推动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改革农村职业教育教学管理和学习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实施学分制与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适应学生灵活选择学习形式和就业的需要。
  (十)大力加强以农民培训为重点的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结合农村扫盲巩固提高工作,大力开展以提高农民文化素质为基础,以提高劳动技能为重点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培训。教育、科技、农业、劳动保障、建设、林业、海洋渔业、财政等部门共同配合,每年培训农民60万人次以上,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0万人次以上。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筹下,加强协作,整合人才、技术、基地等资源,充分利用职业院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各种科技推广、培训机构等场所,聘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担任教师,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培训提供服务。农村中小学可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积极开展农民文化技术教育与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网站,为农民工求职服务。进一步拓宽培训专业(工种),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引导和鼓励职业院校、成人学校以及教育培训机构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坚持培训与市场挂钩,通过“订单”或合同契约的方式,组织农村新增劳动力参加岗前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的资金扶持,并逐步形成政府扶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机构减免经费、农民适当分担的投入机制。
  (十一)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引导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建立现代化、开放式、适应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实训基地。加大对实训基地(场所)的投入,更新、添置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作为职业院校涉农专业的实习、实训基地。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行业协会为职业教育提供实习场所或建立公共实训基地。在全省范围内建设一批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使用效益较高的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
  (十二)加大城市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支持和服务力度。职业院校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农村招生规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在校生中农村学生应占60%以上。城市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都必须与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或农村乡镇文技校结对子,开展联合办学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林水产类职业院校要开展校乡、校村合作,推广农业新科技、新项目,扶持农村发展高效高产优质农业。
  (十三)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推进“农科教结合”中的重要作用。全省建立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要有选择地确定一批重点联系县,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每年选派一部分科技人员到经济欠发达乡镇、贫困村挂职,通过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科技人员下乡、科技扶贫等多种形式,推广一批农业优质高产高效的项目,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加快贫困乡村脱贫步伐。同时,努力把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种农业科技组织逐步办成“农科教结合”的示范基地。
四、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十四)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税费改革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统筹管理的责任。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要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县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在税费改革中,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必须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布局调整、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民办教师退养补助,不得用于支出教职工工资、福利、奖金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挪用。从2004年起,省有关部门每年将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对截留、挪用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五)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继续实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收归县管和由县财政预算统一发放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以及省统一规定的津贴和岗位补助的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通过国库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的工资账户中,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要抓紧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省财政厅、教育厅定期对未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县管和新发现拖欠教职工工资的县(市、区)予以通报。
  (十六)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主要从上级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和按规定可继续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安排。各地要按中央和省的统一要求,设立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多渠道筹措危房改造资金,争取到2005年底消除现存D级危房。建立新增危房预警和正常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师生安全。农村“普九”欠债问题,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优先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
  (十七)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按时足额拨付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得低于省定基本标准,已经高于省定标准的应继续保持原有水平。同时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建立起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中的杂费,由各市、县在省定“一费制”办法中的收费限额标准内举行听证后确定,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十八)拓宽职业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各级政府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在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时,要有一部分用于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在安排农村科技开发经费和技术推广经费时,要有一部分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必须依法足额拨付办学经费。积极支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与社会资本结合,合作组建投资型的职业教育集团,以新机制和新模式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适度利用银行贷款,加快学校建设。

  (十九)进一步规范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学校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设立专用账户管理的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对上交专户管理的学校预算外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核拨给学校,保证专款专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挤占、截留、挪用学校预算外资金,不得以预算外资金抵顶预算内拨款。省有关部门要对学校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对统筹、挤占、截留、挪用学校预算外资金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从严查处。
五、建立健全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确保农村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十)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和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到2007年,争取全省低保家庭中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加大对残疾学生的助学力度,2005年起首先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争取到2007年对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二十一)设立农村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助学专项资金。“两免一补”助学资金和对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设区市、县(市、区)分担,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十二)逐步拓宽农村扶困助学筹资渠道。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在缴纳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职业学校学生,要采取“定单培养”的模式,引入“校企协作”机制,进行定单、定点、定员捐资助学。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和校长队伍素质
  (二十三)依法理顺中小学教师与校长管理体制。贯彻执行《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调整省委教育工委职能加强和改进我省学校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切实理顺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管理体制。县级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提名、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二十四)加强农村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根据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落实农村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省定标准,结合农村中小学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合理配备教师及其他人员。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抓紧调研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二十五)全面推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聘用(聘任)制。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聘任)制,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要在核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强化岗位聘任,严格聘任程序,加强聘后管理和履职考核,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积极探索符合实施素质教育要求和教师工作特点的考核办法,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和培训交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中小学校长实行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保障教职工、学生家长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校长实行任期制,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校长应依法民主管理学校。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从城镇优质学校选派一批管理干部充实农村薄弱学校领导班子,组织一批农村薄弱学校校长到优质学校挂职学习。
  (二十七)鼓励吸引城镇教师和师范类毕业生及其他具有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积极引导鼓励城镇教师到乡村中小学任教,改变教师城乡分布不合理的状况。鼓励和吸引师范类毕业生及其他具有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的职数。建立乡村教师补贴制度,根据农村学校所在地区的艰苦状况,确定若干地区类别,制定农村中小学教师补贴政策。切实落实农村中小学教师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二十八)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积极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农村教师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农村教师新课程培训和农村骨干教师培训。抓好农村小学英语和中小学信息技术及综合类课程教师的培训。各地要切实保障农村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县(市、区)按教师年工资总额的1\^5%核拨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进一步做好多渠道筹资工作,保证农村教师新课程培训和农村骨干教师培训的需要。
七、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效益
  (二十九)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结合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课程改革和农村党员干部教育等工作,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争取到2007年,农村初中和完全小学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边远农村小学基本建立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和配套资源。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积极争取中央专项经费支持,资金投入以地方为主,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
  (三十)加快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结合实际,制定中小学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规划,促进各地加快开发符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具有地方特色、适应山区和沿海不同需要的课程资源,并实现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力争到2007年基本建成能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要求的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库。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开课率,增强农村学生的信息素养。农村中小学要根据实施新课程和学生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设施、设备和课程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断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效益。

八、加强领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对农村教育工作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主动为农村教育办实事。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好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的规划,并精心组织实施。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狠抓农村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努力为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十二)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切实把农村教育摆在重中之重位置,积极推动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从规划、项目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为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科教结合”。其他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大力支持农村教育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农科教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

  (三十三)积极推进农村教育改革试验。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以有效服务“三农”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在农村办学体制、运行机制、教育结构和教学内容与方法等方面探索出农村教育改革新路子。省有关部门将选择若干县(市、区)作为农村教育改革试验区,各设区市、县(市、区)要选择1至2个乡镇和若干所学校作为改革试验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育改革试验区和试验学校的指导,并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持,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教育规律、具有我省农村特色的教育新经验。
  (三十四)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查工作。重点督查“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目标的落实情况,以及“两基”巩固提高和“双高普九”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定期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综合性督导评估,并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政府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对农村教育工作的监督。
  (三十五)大力营造有利于农村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广泛动员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抓农村教育促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进地区的好经验,大力宣传长期工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克服困难、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大力宣传捐资助学、支持农村教育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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