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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护士注册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省老年医院:
  依法加强护士执业准入的管理,是保障医疗护理安全的重要举措。卫生部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建立了护士执业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护士执业许可项目予以保留,这体现了国家对护士执业准入的重视。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明确工作程序,使护士注册工作更公正、透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及《福建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卫办人发(2002)1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4)198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体制
  (一)发证机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备护士执业资格者可同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正本为执业资格证书,副本供在岗护士执业注册使用。
  (二)制证机关:设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注册机关:护士执业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请《护士执业证书》条件
  申请获取《护士执业证书》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
  (二)1993年12月前获得护士(助产士)以上技术职称者;
  (三)1994-2002年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
  (四)2002年及以前获得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科学历者;
  (五)具备卫生类学校护理(助产、医士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2001-2003年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六)自2004年起,具备卫生类学校护理(助产)大、中专学历,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未在岗的可在毕业院校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获得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但不予以注册。

  三、护士首次注册管理工作
  (一)护士首次申请执业注册,必须向执业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填写的《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见附件1);
  2.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单或全国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的《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相关专业学历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申请人照片应加盖体检单位公章(见附件2);
  6.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7.外省护理专业毕业生申请在省内办证、注册,凭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所在地或毕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未获得《护士执业证书》的证明向拟执业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8.已具备执业条件后两年以上未申请获取《护士执业证书》和办理注册者,还应提交在二级以上医院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的考核合格证明。
  申请者提供的申请资料应按上列顺序装订成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实施前,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免于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直接予以发证的人员申请发证时,除提供资料中的(一)、(三)、(四)、(五)、(六)、(八)项外,还需提供1993年12月前获得的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证明和执业单位提供的未获得《护士执业证书》的证明。自2005年7月起不再办理此类人员的发证工作。
  (三)护士申请首次注册时,其拟执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工作职责:
  1.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资料认真核对,保证填写内容的真实性与避免遗漏,并由主管护理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2.统一使用卫生部新版《护士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将护士注册信息录入。
  3.在注册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发证、注册条件者的申请资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统一送交执业所在地注册机关审核。
  (1)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报送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2)市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直接报送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福建医大与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护理学院(系)及在省卫生厅进行机构登记年审的省级医疗机构的护士、在榕部队医院合同制护士等由单位直接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4)其他驻地部队医院的合同制护士及非卫生系统、从事护理教育等人员向执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四)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资料及注册管理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注册机关栏内签署同意意见;将申请机构报送的注册管理信息导入新版《护士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统一将申请资料上报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设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合格者予以制证。
  (六)制证机关按照“《护士执业证书》填写制证说明”(见附件4)编号并打印《护士执业证书》,张贴照片,核对无误后报送省卫生厅核发。
  (七)省卫生厅组织对申请资料的终审,审核合格者予以核发《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加盖福建省卫生厅钢印及厅长签字章;由执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盖护士注册专用章。

  四、护士再次注册管理工作
  执业护士每两年注册一次,逢双数年底前60日内办理下一年度的再次注册:
  (一)申请护士再次注册者必须向执业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见附件3);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3.健康体检证明(与首次注册相同);
  4.《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实施意见》(闽卫科教(2002)290号)规定中,在本注册年度内获得的累计学分数。
  (二)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负责对再次注册申请者提交的资料认真核对,并由主管护理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统一报送执业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机关;
  (三)注册机关对报送的再次注册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注册机关栏内签署同意意见,在《护士执业证书》(副本)上盖再次注册章。
  五、变更注册管理
  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应当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一)跨省变更的,申请变更者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拟执业单位签署意见后,到原执业单位、原注册机关签署意见,与《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一并提交原注册机关;原注册机关验证后在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上进行注销,填写意见后留存一份,在注册软件上进行“出省变更”,与另一份审核表交由本人带往拟执业省级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由拟执业地点的发证机关收回原《护士执业证书》,核发新的《护士执业证书》。
  入省变更者凭原执业省份注册机关已签署意见的《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入省变更电子信息及办理首次注册需提供的资料到拟执业的注册机关办理入省变更手续,逐级上报省卫生厅核准发证后,再由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二)省内跨辖区变更的,申请变更者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由拟执业单位、原执业单位签署意见后,与《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一并提交原注册机关;原注册机关填写意见后留存一份,在注册软件上进行“省内变更(出)”,并导出个人电子信息,与另一份审核表交由本人带往拟执业单位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审核后在《护士执业证书》(副本)上注明执业机构名称、变更注册时间并加盖护士注册专用章,将护士电子信息导入或护士注册信息录入注册软件“省内变更(入)”。
  (三)辖区内变更的,申请变更者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拟执业单位与原执业单位签署意见后,到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注册机关应在《护士执业证书》(副本)注册年度的备注栏内填上新的执业机构名称和变更注册时间,加盖护士注册专用章。
  (四)进修、学术交流和承担卫生支农等活动的护士,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军队护士转业(复员)申请在地方执业的参照跨省变更的程序办理。
  六、遗失补证与注销注册规定
  (一)遗失补证。《护士执业证书》正本或副本遗失后,持证人均应当在15日内在设区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予以公告声明遗失证书作废后,持身份证、单位证明、未遗失的《护士执业证书》正本或副本、作废声明的原件等到注册机关申请补办《护士执业证书》,并由注册机关逐级上报省卫生厅核发新证,再由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二)注销注册。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本单位执业护士有如下情形的,应及时向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由注册机关在《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和护士注册管理信息软件上注明注销。
  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终止护士执业活动;
  3.被处吊销护士执业资格的。
  七、做好护士注册信息的录入、上报工作
  (一)各地应统一使用卫生部新版《护士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护士注册信息的录入;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分别配备护士注册软件管理版与机构版,将护士注册信息录入、上报。
  (二)注册机关或各医疗机构将护士再次注册信息录入新版软件时,执业证书编码改为“(年度)卫护证闽字第AA-XXXXX号”(AA为设区市代码:省属-01、福州-02、厦门-03、漳州-04、泉州-05、莆田-06、三明-07、南平-08、宁德-09、龙岩-10,XXXXX或XXX为证书原序号);证书编码中未注明年度的统一填签发的年份。
  (三)每年2月底前,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新版《护士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将上年度辖区内护士注册管理信息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机关。
  八、各级注册机关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逐级上报资料予以制证后统一交省卫生厅核发;对申请资料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发证、注册的决定,并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存护士执业注册相关资料
  (一)《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的保存依照《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护人员执业注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卫医(2002)267号)执行。
  (二)首次注册申请者提供的资料由设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再次注册提供的资料由县(市、区)级以上注册机关审核保存;跨省变更、军队转业(复员)的换证及遗失证书者的申请资料由省卫生厅注册机关保存。
  (三)执业注册资料保存三年以上。
  十、护士注册根据有关规定收取注册费,跨省变更、军队转业(复员)换证及补办证的由制证的注册机关按首次注册收费,办理省内跨辖区、辖区内变更注册(包括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的按再次注册收费。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由省卫生厅统一向卫生部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买卖、冒用、伪造、变造;《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均可在福建卫生信息网医政管理栏目下载。

附件: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略)
  2.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略)
  3.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略)
  4.《护士执业证书》填写制证说明(略)

福建省卫生厅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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