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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福州市近岸海域罗源湾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罗源湾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榕政综(2005)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罗源湾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二、同意将罗源湾北部和南部(即福州市近岸海域罗源湾环境功能区划图中M1-M7以北海域和M8-M13东南海域)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为四类区,近期(至2010年)执行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三类海水水质;罗源湾中西部(即福州市近岸海域罗源湾环境功能区划图中M1-M7-M8-M13包络的海域)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调整为三类区,近期(至2010年)执行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二类海水水质。

  三、请你市协调连江县和罗源县政府根据区划要求,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产业调整方案,加强罗源湾海域的环境保护。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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