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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暂行规定

依据《唐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不论住房是否出售均实行物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暂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维修管理。
   2.市房产管理局按《唐山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对售后住房实施行政管理,房屋产权人依法行使权利与义务。
   3.售后住房自用部位和设施,由产权人自管自修,也可以实施委托代修,费用自理。住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统一维修管理,采暖和煤气设施由专业公司负责维修管理,相关产权人按住房建筑面积交纳维修管理费。

  二、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划分
   1.自用部位:户门及户门以内的门、窗非承重隔墙、隔断、自用阳台和楼梯、地面、楼面、壁橱、吊柜、墙面及顶棚抹灰层;
   2.自用设施:水表、电表以下的供水、供电设施,主立管以上的排水设施;
   3.公共部位:基础维护墙、承重墙梁柱、屋面及顶层楼板、门斗、外墙面、散水、甬路、垃圾道系统、落水管系统、外窗油饰以及公用楼梯、阳台和走廊。
   4.公共设施:水表、电表以上(含表)的供水、供电设施,主立管以下的排水设施,采暖和煤气设施。

  三、平房住宅均为自用部位,共用承重墙和屋面结合部的维修费用由相邻产权人各负担50%;供水、供电设施以计量表为界划分共用和自用设施,排水系统以院外第一个污水井为界划分,采暖和煤气设施均为共用设施。

  四、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
   1.售后住房的公共部分和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由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交纳,维修费由维修责任单位每年一月份收缴一次。维修费标准由房管局根据物价指数测算,报市物价局批准。采暖和煤气设施的维修费逐步纳入热费和煤气费。
   2.原产权单位从售房收入中提取30%作为住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大中修周转金。
   3.住房产权人交纳的维修费和原产权人从售房收入中提取的大中修周转金全额分项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利息收入直接用于维修。
   4.用于住房小修的费用每年一次拨付维修单位专款专用;用于大中修的费用,由维修单位提出立项计划,经房管局批准后按预决算程序核拨,当年缴存的大中修费用不足时经市房管局批准可申请动用周转金,第二年偿还,不计利息。
   5.维修单位每年应将用于大中修的费用向产权人公布,接受监督。

  五、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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