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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厦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厦价[2001]费字114号)悉。为加强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市提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具体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标准:
  厦门市常住人口(含蓝印户口)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家庭独立租住户视同常住人口按户收取);机关、事业单位按在编人数分档收费,编制在50人以下的每单位每月30元,51人至100人的每单位每月50元,101人以上的每单位每月80元;各类企业按垃圾量收取,生产性企业每桶(容积0.24立方米的方形吊桶)12元,商业、餐饮、酒店、旅社等企业和单位每桶(容积0.3立方米的圆形吊桶)15元;沿街店面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元。
  二、本批复所称垃圾处理费,不包括你市环境卫生服务费。垃圾处理费开征后,你市现行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应同时下调,其中向常住人口收取的卫生服务费下调幅度每户每月不少于2元,向外来暂住人口收取的卫生服务费下调幅度每人每月不少于1元。
  三、要做好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于一些困难户,要采取相应的减免政策。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实施办法及开征时间,由厦门市人民政府确定。今后国家和省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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