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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制定道路运输管理票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申请核定道路运输管理票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宁交函[2001]072号)收悉。道路运输管理票证工本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道路运输管理票证工本费的批复》(宁财(综)发[2000]245号)批准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几年的票证印制成本提高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我区道路运输管理票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道路运输管理票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各级运输管理部门收取票证工本费时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专项用于票证印制,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票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6]189号)和《关于核定道路货物运单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7]236号)同时废止。
附表:
  道路运输票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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