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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省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开办函[2001]28号文的精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我省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具体名单由省里研究提出,并报经国务院批准。为进一步贯彻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我省“十五”期间及今后十年扶贫开发工作,由徐荣凯代省长主持召开了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就我省确定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原则、依据及重点县的确定作了认真研究,现将决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重点县的原则。一是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二是坚持覆盖大多数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原则;三是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力量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革命老区。
  二、确定重点县的依据。一是根据国家确定重点县的主要考虑因素,即1997-1999年各县(市、区)贫困人口数量、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的状况;二是在我省已经取得的农村住户调查、贫困监测调查和全省相关统计等资料的基础上,运用国际通用的统计软件SAS及多维统计分析法对全省分县的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极端贫困发生率、不稳定温饱贫困人口比重、恩格尔系数、农民人均纯收入、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革命老区等9个量化指标进行统计测定。按照上述依据对我省126个农业县(市、区)打分,并按分数由低到高进行排列,按排列顺序确定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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