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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农村教育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确立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战略地位,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
  (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以来,我省农村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有效保障了学龄人口受教育的权利,大大提高了农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应当看到,我省农村教育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苏北农村教育基础仍较薄弱;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机制有待完善,九年义务教育亟需巩固提高;农科教结合不够紧密,教育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需要加强。从总体上讲,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繁重。
  (二)新世纪新阶段,我省要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农村教育是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农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是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满足广大农村人口学习需求的一件大事;是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环节;是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两个率先”战略目标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确立农村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开创新时期全省农村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村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实现“两个率先”,坚持体制和机制创新,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加强“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到2007年,全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剩余文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省高中阶段入学率达85%,其中苏南95%以上、苏北80%以上;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90%,初步形成0-6岁学前教育体系;实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数30万人左右、与普通高中教育比例相当,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50万人次、农村从业人员年培训率30%以上。

  二、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努力增加对农村教育的经费投入
  (四)强化各级政府保障农村教育投入的责任。县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认真履行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职责;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省辖市政府要统筹协调所辖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对财政困难县(市、区)给予支持。省政府将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帮助财政困难县增强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今后几年,省财政教育经费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农村教育,各市、县(市、区)也要作出相应安排。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在确保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普通高中教育和幼儿教育的经费投入。
  (五)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公用经费开支。各地要尽快将县、乡财政体制调整到位,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县级财政收入应首先用于保工资发放,上级财政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转入工资专户,确保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且保证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国家公务员工资的水平。县级政府要按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县级财政结算中心设立专户,管理农村中小学学杂费和财政拨付的公用经费,实行封闭运作,确保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
  (六)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由县级政府负责,同时发挥乡镇政府在支持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作用。县级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危房,确保师生安全。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布局调整形成的债务,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由县、乡政府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三、加大学校布局调整力度,切实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七)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各地要适应城市化发展要求,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方面因素,以县为单位制定实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方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尽可能向城镇集中,高中阶段学校向县城和重点城镇集中。在条件具备、严格管理的前提下,逐步发展寄宿制学校,积极探索建立九年一贯制学校。统筹规划湖区、水乡等交通不便地区学校布局,防止因布局调整导致学生辍学。省政府通过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支持、调整省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和省财政适当配套等筹集经费,加大对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投入力度。各市、县(市、区)也要增加投入,加快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进度,确保2005年前全面完成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任务。
  (八)努力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各地要在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教室内部设施条件,确保2004年前在所有农村中小学教室配齐符合标准的课桌、板凳、讲台和照明设备。抓紧完善学校后勤服务及卫生设施,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尽快改善校园环境卫生状况。重视加强农村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及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建设,配备与新课程标准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并充分向学生开放。鼓励各地乡镇中心小学建立中心实验室、图书馆等,辐射周边学校。
  (九)积极推进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以多种形式逐步实施农村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小学配齐计算机房,乡镇中心小学、中心初中和高中建有多媒体网络教室,有条件的学校建设校园网。农村中小学要按规定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提高信息技术与各门学科教学的整合水平,推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统筹规划城乡一体的教育信息化建设,积极发展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抓好农村学校信息网络管理,提供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

  四、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整体水平
  (十)全面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苏北及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切实搞好“普九”巩固提高的规划和部署,加快改造薄弱学校,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特别是初中生辍学,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形成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苏南及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努力缩小城乡教育差距,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各地要通过挖潜扩招、初高中分设、扩建初中等多种形式,确保初中学龄人口高峰期入学需求。
  (十一)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各地要加强农村高中阶段教育的统筹规划,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快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积极培植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均衡发展。到2007年,全省50%的农村普通高中达到省优质高中建设标准,优质高中招生规模占高中招生总数的80%。充分挖掘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的重点高中的潜力,努力扩大办学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跨地区招生,满足群众接受优质高中教育的需求。重视并扶持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重点建设好示范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积极发展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逐步构建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幼儿教育发展格局。
  (十二)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继续开展农村中小学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加强对综合实践课、小学英语和信息技术课程以及高中技术类课程的研究和开发,努力形成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突出农村特色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在农村初、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继续开展“绿色证书”教育,并积极创造条件或利用职业学校的资源,开设以实用技术为主的课程,鼓励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方式,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实行启发式、讨论式教学,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大力加强思想品德教育,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抓好法制教育与诚信教育,增强学生社会公德意识。加快改革评价考试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学校教育质量的农村教育评价体系。
  (十三)加快农村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办好农村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落实好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措施,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引导,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十四)建立和完善教育对口支援制度。城市各级政府要做好本区域内城乡教育统筹发展工作,开展城乡中小学对口帮扶,力争每一个农村薄弱学校都有一个城市对口支援单位。苏南与苏北挂钩的市、县要把教育对口支援作为挂钩帮扶的重要内容。省级机关对挂钩帮扶县每年应有教育援助项目。高校要与苏北市、县建立固定的挂钩帮扶关系。对口支援要讲究实效,在项目、资金、信息、人才、招生等方面提供实实在在的支持,重点支持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增强农村教育为“三农”服务的能力
  (十五)加强“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各地要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效统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提高办学效益。整合农业、科技和教育的力量,吸收适合农村教育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内容,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模式,促进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相结合。
  (十六)大力发展以就业为导向的农村职业教育。各地要集中力量办好骨干和示范性职业教育机构,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吸收外资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和投资多元化。及时改造和调整现有专业,积极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大力推进课程和教材改革,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培养,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适应和服务市场经济的能力。实行灵活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积极推进城市与农村、苏南与苏北职业学校开展以促进就业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办学,不断扩大对口招生规模。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
  (十七)广泛开展以农村劳动力培训为重点的成人教育。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组织实施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服务。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在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必需的技能,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培训证书。重视抓好农村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文化素质和管理能力。坚持培训与市场挂钩,开展“订单”培养,努力做到先培训后输出。继续加强农村成人教育机构建设,努力办好乡镇成人教育中心校,并拓展农村中小学的教育与培训功能,实行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积极开展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和培训。城市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
  (十八)抓好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学校课程改革的需要,按有关规定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提供必要的土地和场所。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基地可采取自建方式,也可与农业、科技部门以及公司、农户等共建。农业科技示范园、科技推广基地等社会资源要面向农村学校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鼓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学校开展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

  六、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保障机制,确保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十九)建立健全扶困助学制度。省财政继续安排省贫困学生助学专项资金,在现有每年1000万元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主要用于资助苏北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市、县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帮助学校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杂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儿童免除杂费、书本费。到2005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二十)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鼓励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政府应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深化农村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抓好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二十一)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省定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核定办法,做好编制核定工作,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数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农村中小学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根据教育教学任务,坚持按需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不得超限额设置机构,不得超编制聘用人员。农村中小学编制总量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编制和借用人员的要限期全部退还学校或与学校脱离关系。
  (二十二)全面实施农村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依法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把好教师队伍入口关,严禁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学历层次。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指导农村中小学做好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缺编聘用代课教师,必须从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选聘,并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为代课教师交纳有关社会保险,保证他们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考核考试制度,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二十三)改进和完善农村学校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各地要严格掌握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一般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选拔任用校长要严格坚持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并保障教职工、学生家长民主参与和监督。实行校长任期制,并严格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解聘或撤职。逐步完善校长负责制,促进校长依法民主管理学校。
  (二十四)鼓励和吸引教师到农村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新聘教师必须先到乡村任教2年。对在乡村任教一年以上的城镇中小学教师,优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的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后到苏北农村学校任教。积极组织优秀校长和特级教师送教下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农村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确保农村教师队伍稳定。
  (二十五)认真抓好农村教师和校长培训。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以校本培训为主体,积极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逐步构建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加强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努力提高校长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师范院校要结合中小学课程改革,针对农村教育特点,改革培养方式,为农村学校输送合格教师和管理人才。

  八、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村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六)强化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牢固确立全面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把农村教育作为一项关系全局的重大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规划,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农村教育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尤其要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要把农村教育工作列入政府任期目标,逐级明确责任,确保落到实处。要加大对农村教育工作的督查力度。省政府每年对农村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目标的落实情况,以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十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明确有关部门在农村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努力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教育部门要切实把农村教育摆上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积极推动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计划部门要把农村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作为优先发展领域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为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农业、科技、劳动、人事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继续大力支持农村教育工作,共同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
  (二十八)努力营造有利于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的社会氛围。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村教育工作先进典型,宣传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广泛动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农村教育。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教师和农村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促进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和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风尚。
20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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