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物流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合作协议》已于2005年7月26日在我省举办的“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论坛”上签署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同时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五”及2010年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川办发[2005]15号)精神一并执行。《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合作协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协调。
2005年9月2日
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合作协议
为深入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充分发挥现代物流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经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协商,共同拟定《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协议各方本着加快发展的共同愿望,自愿参加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合作,并在合作协议中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
二、互利共赢。充分运用市场原则,市场运作,政府推动,全方位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三、统筹兼顾。兼顾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兼顾近期成效与中长期发展目标,首先从可能突破的环节入手,确保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增强区域内现代物流发展合作的活力与动力。
四、突出特色。协议各方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有效整合资源,加快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五、注重实效。合作以规划为引导,以项目为载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保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二条 合作目标
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合作的总体目标是:构建泛珠三角区域统一、规范、开放、高效、创新、发展的现代物流体系,打造中国南部物流大通道,促进物流市场和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具体目标是:
一、共同构建现代物流服务网络体系,在区域内形成流畅的物流圈。
二、共同培育现代物流市场体系,扩大物流需求,改善物流供给,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区域贸易的繁荣。
三、共同建立现代物流信息体系,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障碍和损失,加强协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条 合作内容
一、物流运输体系建设的合作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泛珠三角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区域内物流枢纽城市、物流园区与交通主干线规划的衔接,进一步优化泛珠三角区域交通运输规划。
(二)积极推动适应多式联运发展的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区域内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管道和城市道路等设施建设力度,特别是加快九省区之间的通道建设,构筑以综合交通体系为主的物流运输平台。
(三)协议各方承诺打破区域或交通系统内部的部门分割,协调建立公路、铁路、民航、航运的货运信息共享平台,开辟和完善区域内现代物流枢纽城市之间的民航直达航班、铁路和公路直达班车,提高物流速度。
(四)加强协调与合作,简化通关程序,提高通关速度。优化口岸通关作业流程,加快口岸快速通关改革,推行物流企业与口岸通关监管部门信息联网,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提前报检、提前报关、货到验放”的通关新模式,提高信息化应用和管理水平。边防、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简化作业程序,实现信息共享,加快通关速度。鼓励建立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地面服务一体化的货物进出境快速处理机制。
(五)进一步优化城市配送车辆交通管理。各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交通状况和现代城市物流业务发展情况,加强道路交通流的科学组织,适当放宽对物流配送车辆的限制,研究制定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的具体措施,提供在市区通行、停靠的便利。
二、规范物流市场的合作
(一)内地九省区政府共同清理、废止涉及贸易封锁和地方保护的制度和规定,简化和规范行政审批,建立健全物流服务规范和价格机制,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打破条块分割的体制障碍,建立统一的物流市场;积极培育物流市场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形成公平、有序竞争的物流市场环境。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当地物流市场以及纵容包庇的行为,共同加大打击力度。
(二)协议各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被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要带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消除地区贸易中的障碍和封锁。
(三)共同建立解决地区贸易障碍的协调机制。各方应当将发生在当地的地区封锁行为,或者外地单位、个人认为因当地实行地区封锁而引发的贸易争端(争议)事件及有关情况,及时向当事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提出解决意见并向对方通报。按照各方确认的解决贸易障碍协调机制的制度框架和工作程序,双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协商,妥善解决,共同打破贸易壁垒,实现商品自由流动。
(四)共同开展泛珠三角现代物流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推广国际和国家通用标准、信息技术标准、强制性安全环保标准,形成协同统一的现代物流标准化体系,提高区域内现代物流标准化作业水平,增强与国际接轨能力,促进统一物流市场的形成。
(五)加强沟通与交流,互通商贸信息,保证各类工商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共享政策资源,促进物畅其流;共同推进工业品和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和认证标准的互认,相互认同法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六)共同构建泛珠三角区域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促进各方蔬菜、水果、肉类等鲜活农产品的快速流通。
三、物流信息体系建设的合作
(一)推动企业物流管理的信息化。以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物流管理为目标,引导和支持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物流理念优化业务流程,开发和应用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等先进的管理系统,实现物流管理的集成化和智能化,加快资金周转,降低库存,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加快先进适用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加强对物流信息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促进物流信息标准化和规范化;鼓励和引导企业应用互联网络、电子数据交换、条形码等技术,提高现代物流信息体系的技术水平。
(三)促进物流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积极推进大中城市智能运输管理系统建设,加快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构建口岸公共信息平台,积极开发、应用和整合面向社会的基础性、公益性物流信息资源,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引导和支持企业建设面向用户的专业化物流信息系统,全面提高物流服务信息化水平。
(四)共同构建泛珠三角区域内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在内的物流信息快速反馈制度和检验检疫风险预警信息机制,通过整合物流信息资源,搭建物流信息平台,建立共享、高效的物流信息资源协调体系,实现区域内物流信息资源共享。
四、培育物流市场需求的合作
(一)内地九省区要加强优化工商企业物流管理。引导和支持工商企业转变管理观念,按照现代物流理念,采用先进信息和物流装备,进行业务流程再造,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剥离低效的运输仓储功能和业务,优化供应链管理,建立高效率低成本的物流管理模式。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拓展配送市场空间。
(二)内地九省区要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物流服务企业。努力推动运输、仓储、邮政、货运代理等企业向现代物流服务企业转型,积极发展农产品、医药等行业物流,加快发展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重视引导社会资源进入现代物流服务领域。
五、物流规划的合作
(一)共同研究和制定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总体规划。要从区域经济发展和物流需求的实际出发,明确区域内物流分工与建设,促进物流枢纽合理布局。
(二)各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时,要与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及周边地区物流规划进行衔接。
(三)各方在城市扩容、交通发展、土地利用和城市道路建设等规划的修订和修编时,要充分考虑区域内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城市物流功能区及相关道路等设施。
(四)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的总体规划一经通过,各方在本地区进行现代物流设施项目的布局和定位上,要符合规划要求,充分论证,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六、物流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创新的合作
(一)各方加快现代物流人才的培养。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现代物流知识,提高全社会现代物流意识和知识水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设物流相关专业,培养现代物流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在职培训。
(二)各方支持区域内物流人才的合理流动。营造人才“柔性流动”的政策环境,实现区域内物流人才自由流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规范现代物流人才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工作,互相认同各方法定机构出具的职业资格证书,方便现代物流人才在区域内更好从业。
(三)各方加强物流技术的开发。加强物流应用技术的开发,充分调动企业、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积极性,积极支持物流科研工作,加强物流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鼓励企业与院校、物流咨询机构、科研单位等进行多种形式的资本与技术融合,加快科研成果和企业实际应用过程的交流和反馈,加快物流系统产学研的联合发展步伐。
第四条 合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泛珠三角各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区域内合作的新情况,调整本协议相关内容。
二、建立协调制度。协调推进合作事项的进展,组织有关单位联合编制专项合作计划,并向年度联席会议提交主要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和建议。设立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合作的日常工作,内地九省区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各省区物流牵头部门。
三、建立部门衔接落实制度。各方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相互间的协商与衔接,对合作事项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制订详细的合作协议、计划和工作方案,落实本协议提出的合作事项。对已达成合作意向和已签约的合作项目由有关管理部门跟踪服务和协调落实。
四、设立“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合作论坛”,实行“联合主办、轮流承办”的原则。论坛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暨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同期举行,并由其承办方承办。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泛珠三角各方物流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其在物流行业标准制订和修订、物流人才教育和培训、物流技术交流与推广、物流信息搜集与服务、物流统计体系建立、物流规则咨询服务、物流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协议2005年7月26日于成都签署。一式十一份,泛珠三角区域各方各执一份。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关于本协议的解释、实施和适用方面问题,通过磋商以友好的方式加以解决。
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下,参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