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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浙江师范大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附件1)精神,结合我省教师培养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2006年在浙江师范大学开展为我省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学校
  2006年为我省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的培养学校为浙江师范大学。
  二、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为我省高校招生第一批次录取的浙江师范大学2006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服务范围
  我省培养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的服务范围是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22号)中明确的衢州、丽水及所辖县(市、区)、泰顺、文成、永嘉、苍南、平阳、磐安、武义、三门、仙居、天台、淳安等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学校,以初中为主,也可适当安排到小学、高中。
  四、服务期限
  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必须履行规定的服务义务,从本科毕业到签约的农村学校报到任教开始,前三年,到签约的农村学校服务任教;第四年,脱产学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第五年,在任教学校边工作、边学习,并撰写学位论文,取得教育硕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取得硕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后需继续在农村学校服务三年。规定服务期结束后,鼓励其继续在农村学校任教。
  五、工作程序
  (一)3月22日前,由欠发达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需求计划(附件2)报送我厅(已于全省农村中学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工作会议后上报需求计划的不必重复上报)。
  (二)3月22日,我厅根据各地需求情况编报计划上报教育部。
  (三)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由浙江师范大学组织推荐,被推荐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持《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硕士师资登记表》与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教育局签订《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任教服务期协议书》,省教育考试院和浙江师范大学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招生。
  (四)被确认接收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于2006年7月31日前按规定到任教学校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省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并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五)浙江师范大学按计划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是国家支持农村教育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宣传贯彻力度,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高度,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浙江师范大学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加强对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的推荐和培养工作的领导,确保培养质量。
  (三)我厅将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师范处、人事处、学生处、计财处、高科处、教育考试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省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励如孟兼任办公室主任。
  2006年是我省首次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时间很紧,请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的接收工作,积极配合浙江师范大学做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工作。各地在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师范教育处联系(联系人:李敏强,电话:0571-88008920)。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6)2号)(略)
附件2:浙江省“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需求表
  市(县、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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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专业)  │需求学校│人数│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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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办公│住宅│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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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浙江省教育厅师范处 李敏强 联系电话:0571-88008920 传真:0571-88008920
  联系人: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 浙江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鲍聪 联系电话:0579-2282130 传真:0579-228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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